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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剛好查到相關法條判決,至於「以他法」實務認定方面,網友這種情形是否符合情節,的確是依個案審查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要旨: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欲通行,將使人車發生危險,客觀上如此行為,即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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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linjacky : 我不會吃飽撐著在台北自己駕車,台北大眾運輸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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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機會來台北、麻煩你幫忙檢舉一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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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Job!! 評分 | |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比奇堡 海綿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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