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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

来源: schoolboywen 2016-9-20 23:04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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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schoolboywen 於 2016-9-21 22:50 編輯

灰色CRV無視對向來車,執意逆向超車,警方卻說對方無違規,這還說得過去嗎?
都快被撞到了,真不了解警方對於安全距離的定義是多少



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69
當初檢舉對方時,地點、時間、影片、照片(包括明顯的車牌)都有附給警方
文章中的照片是刻意擷取車牌模糊的照片,並非當時舉證用的照片


網友提到的市長信箱也有反映過,圖四就是市長信箱給的回覆
警政署署長信箱正在等對方回覆(但是依然被系統分配到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中)

另外非常感謝幾位網友所提供的檢舉案例及建議,小弟會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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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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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機車屬於汽車,現在沒有機器腳踏車這名詞了  發表於 2016-9-21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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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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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aiki 2016-9-20 23:37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Saiki 於 2016-9-21 00:09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二項、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管它警察還在扯什麼機踏車,法學素養這麼渣,還可以當警察喔。
建議刑法第185條第1項直接告下去,讓法官來判斷。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你的案例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但是仍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故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

若警察想用誣告來嚇你,根本不用鳥它,堅持提告就對了
因為誣告罪是很難成立的,稍微GOOGLE一下就知道了,更何況你的案例九成以上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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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剛好查到相關法條判決,至於「以他法」實務認定方面,網友這種情形是否符合情節,的確是依個案審查  發表於 2016-9-22 13:43
感謝樓下補充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9-21 23:47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要旨: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欲通行,將使人車發生危險,客觀上如此行為,即成立本罪  發表於 2016-9-21 15:23
兄臺舉的這個"建議刑法第185條第1項"應該在檢察官這一關就會被擋住了,根本到不了法官那一關,因為引用錯誤的法條了,因為自己也有提到了"你的案例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因為此法條必須要先有"損壞或壅塞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9-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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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09:08
3#
s79050 2016-9-20 23:45 只看這個作者
這樣還無違規...也太誇張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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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00:24
這警察太誇張了吧...
超成這樣還說沒違規
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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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00:24
5#
啻邪 2016-9-21 00:07 只看這個作者
這樣竟然不算違規也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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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00:24
本文最後由 天生魯蛇 於 2016-9-21 00:22 編輯

哪個縣市的爛警察啊?? 政風處給他打下去啊

不過我看你的原始信件內容敘述就大有問題,甚麼「逆向超車」...... 你自創的名詞?
本魯蛇交通違規檢舉,除了拿長鏡頭去橋上拍不繫安全帶有機率被打槍以外,其餘從來沒被打槍過.
範例拿去參考一下

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6655

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9128

3.5T在我面前逆向超車,把對向小客車逼到差點進水溝,照樣檢舉成功
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6103

不禮讓直行車一樣檢舉成功,關鍵在於舉證
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2267

這案最慘烈,苦主還在等行政訴訟開庭~ 警方跟我要了整段30幾分鐘的影片,能開的單都給他開一輪
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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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10-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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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37
回覆 linjacky : 我不會吃飽撐著在台北自己駕車,台北大眾運輸就夠了  發表於 2016-9-2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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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機會來台北、麻煩你幫忙檢舉一下~感恩  發表於 2016-9-2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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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Job!!  發表於 2016-9-21 13:54
參與人數 2紅利點數 +10 收起 理由
kyo2002tw + 5 Good Job!!
hunn + 5 不加分不行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10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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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ife 2016-9-21 00:15 只看這個作者
推論 沒造成碰撞事故應是有安全超車視距是吧?
君不見條伯在處理交通事故之餘,會對違規者行補罰單之實,
看來警局回覆文也是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沒出事就是沒有事  之心態,
個人認為,討溫暖是有餘,討公道?誒...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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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過往經驗條條大都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省得增加自己的工作量  發表於 2016-9-2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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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00:29
8#
alesiX 2016-9-21 00:36 只看這個作者
再反應...
這次不要只放照片...連影片一同付上

然後把法律條款也付上...
看它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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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01:51
有夠混帳!!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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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01:52
10#
C0502 2016-9-21 00:40 只看這個作者
建請提報警政署
向該署舉報該名員警對於法規素養不足
需要再教育
再將照片轉給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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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