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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

駕駛觀念需平等,看到機車就動作,看到汽車就不會。辛苦員警也可能遇到汽車駕駛這種行為,不論對方是誰,行的自由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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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um 2016-9-21 07:43 只看這個作者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如果再次違規,則沒入汽車。

原文網址: 立院三讀修法定義「惡意駕駛」 逼車罰2.4萬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224/309743.htm#ixzz4KqHzMQ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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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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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Ag 2016-9-21 08:04 只看這個作者
radium 發表於 2016-9-21 07:43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 ...

要弄他43條逼車,雖然可以送送看,但要有心理準備鴿子處理這條的門檻可是很高的,常常會被退件。
如果你是某個官員的親戚就沒這困擾了
有需要這麼詳細嗎
我只要附上義交證影本
照片都不用
逕行舉發沒失敗過
人在江湖飄  哪能不挨刀
死三寶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5817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6749
這種我檢舉過了 根本不會過

同向惡意逼車超車也不會過喔

大概是怕麻煩
太神奇的解釋,讓人感到溫馨
我通常雙向單線道都會走內側
這樣就避免掉被硬吃的情況發生
去爆料公社說說該機關的作為吧!
應該有記者就會幫你去問問該單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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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