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臺舉的這個"建議刑法第185條第1項"應該在檢察官這一關就會被擋住了,根本到不了法官那一關,因為引用錯誤的法條了,因為自己也有提到了"你的案例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因為此法條必須要先有"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而這只是超車而已,屬交通事件。雙方都是保持機動可行駛的狀態,並非無法往來,所以引用此法條可能不適當,所以若真想用此法條提告,九成以上是不會成立的。因為這只是交通事件,而非刑事案件,實在是無需用刑事角度去看此事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