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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

去爆料公社說說該機關的作為吧!
應該有記者就會幫你去問問該單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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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08
這個應該不能稱之為逆向超車啦~~
他超車的路段是沒問題的
有問題的是沒注意對向來車 沒保持距離
基本上這個應該是會有罰單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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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08
33#
ncr 2016-9-21 10:20 只看這個作者
我看到重點了,

台南市....................   他們對法規的解釋有特殊的地方

你跟他說要寄到台北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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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08
老外『哩摸台灣人騎車都西歡蛇行』

台灣人『OH NO ,他們只師騎平的路而以』
34#
b67260 2016-9-21 10:29 只看這個作者
這也太扯了~~
難道要等到出事了~才算違規!! 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7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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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08
35#
kasiwa 2016-9-21 10:35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kasiwa 於 2016-9-21 10:36 編輯

直接上新聞罷.來看看條子想吃案的後果.記得講明那個所歐- -

來.這是偶的.後半段...
https://youtu.be/IJlCacgiMxQ

(P.S.東森搞的俺不爽...檢舉達人-路安專案那邊也是一樣.開始在影片上打嵌字= =)

這幾天也碰到好幾次
南投鹿谷.女3寶要出巷口.搞到偶急煞
彰化田中.老3寶直接騎鐵馬跨馬路.一樣急煞才沒撞到
(別跟偶說閃路肩.1堆人停自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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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09
Saiki 發表於 2016-9-20 23:3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

兄臺舉的這個"建議刑法第185條第1項"應該在檢察官這一關就會被擋住了,根本到不了法官那一關,因為引用錯誤的法條了,因為自己也有提到了"你的案例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因為此法條必須要先有"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而這只是超車而已,屬交通事件。雙方都是保持機動可行駛的狀態,並非無法往來,所以引用此法條可能不適當,所以若真想用此法條提告,九成以上是不會成立的。因為這只是交通事件,而非刑事案件,實在是無需用刑事角度去看此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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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或」是什麼意思嗎? 條件: 1.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 2.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3.以他法 「或」的定義是任何一項成立即可 結果: 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9-21 23:35
最討厭這種駕駛觀念低落的駕駛!
只求自己方便而忽略他人的安全!
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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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09
所以看到紅燈也可以開過去只要沒出事 就不算違規嗎?是非不分的警察 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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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09
天堂有路你不走 地獄無門你偏闖
開的過叫超車 開不過叫撞車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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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以後要開坦克車了  發表於 2016-9-21 22:09
世界沒有了三寶 安全回家不是夢

速度不是重點 舒適比較重要
在不影響他人也不犯法的前題之下
改成自己喜歡的樣子 讓我更愛我的車

排氣管大聲只會製造噪音
又會跑,又不影響其他人
才是真的玩車
是很混帳沒錯
但有時候檢舉也是需要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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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