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草泥馬1 於 2012-11-27 18:58 編輯
色色 發表於 2012-11-27 16:56
不管這張圖出自何處
你用你的帳號轉PO
在法律上就是有責任
我並不支持樓主的行為,但就事論事的話
這樣的比喻是並不恰當
李宗瑞的罪名是強姦罪,轉PO者犯的妨礙風化罪,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但樓主所轉PO的是”連結”,如果所連結的標的是犯罪的
那”論壇平台”知情不刪文,是不是也同屬犯罪?
就像李宗瑞的影片,不只PO的人有罪,平台不刪影片也是同屬有罪
但話又說回來,所犯何罪?
犯什麼法?哪一條法條?
以智慧財產權法中的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來說
商標法? 樓主沒有盜用商標來製造商品營利
著作權法? 第49條(報導得利用他人著作之條件):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看來似乎沒有觸犯到哪一條法條吧
難不成跟PO李宗瑞的影片一樣? 妨礙風化罪?
若只是商業道德,那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剛剛很仔細的看過樓主所說的每句話
除了很笨的問了不該問的問題之外
言論中並沒有刻意的詆毀品牌或車行
並不是惡劣的人,充其量,只是個笨蛋而已
況且樓主也多次道歉
一直砲轟一個道歉多次的笨蛋有什麼意義
怎不去砲轟原PO文者?
再次重申,我並沒有支持樓主的行為
只是認為冤有頭債有主,要討債應該去找原PO文者
同樣都在這個論壇,只是另一篇文章而已,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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