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已在今(107)年2月份預告,將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頭燈型式變更規定,並自7月1日正式發佈實施;今後車輛改裝LED頭燈,要到監理機關辦變更登記。
此次法規修正重點是針對使用中車輛改裝LED頭燈所制定的規範,若車輛出廠時即有配備LED 頭燈者,行照上面會加註「LED頭燈」,無須辦理變更;而在民國108年7月1日前申請變更LED頭燈者,可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且其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光型檢驗合格後,於行照上面加註「LED光型」。有需要的民眾,可持行照、有效期限逾30日以上的強制險保險卡、汽車檢驗費450元,機車檢驗費200元,及換照費用汽車200元、機車150元,到監理所、站辦理變更登記。擅自改裝且未到監理機關辦理變更者,若遭警方或監理人員查獲,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請大家切勿以身試法,以免荷包失血。
我記得以前去驗車板橋監理所有跟我說~...繳完罰單他會叫你要驗車後才能上路~如果沒過不能上路....0...0 偷偷上路會直接吊扣駕照跟扣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