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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宜逆向隼衝撞DUCATI 899事件判決出爐。

本文章最後由 f12579440 於 2016-2-22 11:04 編輯

題外話 ...

個人最反感的 就是 ...

"肇事主因者" 的藉口為 我也有受傷阿 我也有財損阿 這類的話 <<< 極為反感 ...


"肇事主因者" 不要 "肇事" ...

就什麼事都沒有 ...

還要說得好像 "肇事主因者" 受的傷 與 財損 是 被害者 害的 ... ...




就這罰金的部分,有興趣的就請參考一下~~
      因為現行的刑法是在民國二十四年制定的,當時通用的貨幣單位是銀元。所以刑法分則中列有罰金的都是以銀元作為單位,後來因為通用貨幣改為新臺幣,若刑法上的罰金要隨同貨幣名稱變動,就必須要逐條修法,這在實務上是有其困難的。所以之後就制定了「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來解決銀元與新臺幣之間的問題,在這條例中明白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這即是銀元換算新臺幣的法律依據。
      之後國民所得隨同經濟發展而大幅提昇,刑法上原訂的罰金數額已與時代脫節,難以發生刑罰儆戒的作用,所以又另制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依據國民生活水準,適度提高罰金的數額。這條例的第一條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將刑法上的罰金提高為十倍。原為五百元的罰金,提高後可以處以五千元,折合新臺幣為一萬五千元。而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再次修正時,即將刑法分則中有編且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的部分,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將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這跟民國七十二修正時的罰金數額還是一樣的,只是不需要再經過將銀元換算成新臺幣的過程而已。

所以依本例判決而言,若該位被告不想被關,就是繳個三百六十萬然後放人而已~~~~~~~~~~~~~北宜逆向隼衝撞DUCATI 899事件判決出爐。841北宜逆向隼衝撞DUCATI 899事件判決出爐。334北宜逆向隼衝撞DUCATI 899事件判決出爐。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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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是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  發表於 2016-2-24 01:49
climaxes 發表於 2016-2-22 11:05 北宜逆向隼衝撞DUCATI 899事件判決出爐。1599
就這罰金的部分,有興趣的就請參考一下~~
      因為現行的刑法是在民國二十四年制定的,當時通用的貨幣單位 ...


不是喔,這次判決主文中法官並無諭知得易科罰金,且判罰刑期>6個月,所以律師也無法請法官裁定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  所以此案無法易科罰金,8個月關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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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4 01:49
24#
majset 2016-2-22 12:12 只看這個作者
乾 才8個月 苦主是一輩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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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2 15:51
25#
廷咩 2016-2-22 12:53 只看這個作者
怪不得甲類大客車,車禍都
直接把人給弄死
死了賠得少....
沒死賠不完...
苦主真慘,一輩子可能都沒辦法駕馭愛駒,而兇手還在享受他的凶器
兇手只要口袋掏一掏就能了事,就井水不犯河水
苦主卻是...
27#
swjie 2016-2-22 14:46 只看這個作者
台灣的法律還真是保障壞人,的因過失傷害人者,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跨越雙黃線逆向高速行車,算是故意傷人了吧,

不要跟我說這不是故意的,除非法官認定順向行駛車是不應該出現的,不然為何只算過失,

要不大家都開者大卡車逆向高速行駛,

反正只算是過失傷害,不是故意的,

至於民事別想太多對方2手一攤,判多少都只是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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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就是故意的因,肇事只是結果,然後被導引成肇事是因,受傷是果。但是沒有法官敢這樣判,不然台灣真的有救了  發表於 2016-2-22 14:57
強烈鄙視這種肇事者,自己違規造成他人永久性的傷害。
29#
wetty 2016-2-22 15:24 只看這個作者
超速逆向,害人癱瘓
還可以放假八個月,國家還給地方住、給飯吃

天下哪有這麼「划算」的勾當?
天生魯蛇 發表於 2016-2-22 09:40 北宜逆向隼衝撞DUCATI 899事件判決出爐。469
看不懂正式公文,就說人家寫火星文,秀下限也要有個限度吧

同意,法律本來就是嚴謹的條文,當然會以最嚴謹的形式呈現
至於怎麼解讀和使用就跟法律人的功力有關的
不可能因為學法人不同法律就不同,只是解讀的功力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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