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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宜逆向隼衝撞DUCATI 899事件判決出爐。

来源: 腦殘大隊長 2016-2-21 22:17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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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新聞 : 遭逆向重機對撞 工程師求償3000萬



判決已出爐,殺哥要判8個月,至於民事賠償,要另外等。

起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2330號

被 告 周仁崇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周仁崇於民國104年6月21日10時35分左右,騎乘車號00-000號大
型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由南向北行駛,本應注意在
遵行車道內行駛,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之情形,復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在北宜路二段15.5公里處違規跨越
分向限制線,侵入由北向南車道逆向行駛,適有何XX騎乘車號
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北向南車道行至該處,遭周仁崇所騎乘
之大型重型機車不慎與撞及,何XX並因之受有左大拇指創傷性
截肢、左側上肢殘廢之重傷害與左肱骨、左橈骨、左側第五掌骨
、左肩胛骨骨折與左膝後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及左胸氣血胸、小
腦募骨硬膜下出血、左手食、中、無名指多處撕裂傷等傷害。案
經何XX之妻林XX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周仁崇上揭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有以下之證據足以證
明,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足認定。
(一)被告之自白;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
及車禍現場與肇事車輛受損情形相片共46張;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交通分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
表3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
(四)被害人何XX身上或車號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上所裝
設之行車器於車禍發生前後所攝錄影像內容光碟;
(五)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4年9月16日新北
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及
(六)佛教慈濟醫療法人台北慈濟醫院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
北長庚紀念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
嫌,請依法酌情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 大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 慶 皇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仁崇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22330 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仁崇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南向北」更正
為「北向南」、第5行及第6行「北向南」更正為「南向北」
、第10行何XX所受傷害後補充「周仁崇肇事後,於有偵查
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知悉肇事人姓名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
理之警員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並進而接受裁判」,且證據
部分增列「被告周仁崇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仁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
致人重傷罪。又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知
悉肇事人姓名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其
為肇事人(見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
且被告有進而接受裁判,得認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
裁判,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
過失肇事而使被害人何XX受有重傷,實應受相當之非難;
復念及被告於犯罪後雖能坦承犯行,惟因無力給付等原因而
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之過失情節、被害人所
受傷勢及損害(強制險已賠付被害人約新臺幣17萬餘元,而
責任險則尚未賠付),暨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
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告訴代理人李元德律師對量
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
項後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2330號起
訴書

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何XX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周仁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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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4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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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2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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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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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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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wolf + 5 起訴書網路上算公開的,有名字是正常的.
meeting_jie + 1 個人覺得秀出姓名好像不太妥當.
JuanMao + 5
hiop220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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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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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終於出來了>M<"
真是辛苦了 8個月的等待 算超級快的了
3#
Saiki 2016-2-21 23:47 只看這個作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這法怪怪的,有期徒刑時間短就算了,罰500元是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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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罪責就只有12個月 8個月不錯了  發表於 2016-2-22 16:22
銀元 是 x 3....也不多吧....  發表於 2016-2-22 12:55
去查查甚麼叫做銀元  發表於 2016-2-22 09:39
4#
咖啡☆〃 2016-2-22 00:11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Saiki 發表於 2016-2-21 23:47
這法怪怪的,有期徒刑時間短就算了,罰500元是三小

大概是12萬
那個五百是要看被處罰的天數去算
也就是不關的話
要付出約240天的罰金
5#
sa9713 2016-2-22 00:14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Saiki 發表於 2016-2-21 23:47
這法怪怪的,有期徒刑時間短就算了,罰500元是三小

機會教育
拘役或罰金指的是 一天刑期500元
意即500 x 8個月(換算天數)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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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2 10:43
哀....
判的不夠重呀....毀了他人的一生耶...
鬼島的法律真的爛到無以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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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2 12:57
Saiki 發表於 2016-2-21 23:47 北宜逆向隼衝撞DUCATI 899事件判決出爐。115
這法怪怪的,有期徒刑時間短就算了,罰500元是三小

過失傷害是500*天數
過失致死是1000*天數而且這邊講的只是刑事部分 民事賠償要另外算
估計陪個一千萬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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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對方身價來說 可能不只喔  發表於 2016-2-22 11:33
有錯就要認 ~ 有損毀就要賠,天經地義 !!
9#
JSB0 2016-2-22 01:23 只看這個作者
有時候真的的是看不懂判決書。
如果沒有請律師的話根本會被法律玩死
10#
tyt1 2016-2-22 02:54 只看這個作者
每次都覺得台灣公務部門比年輕人還要喜歡寫火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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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火星文才能玩火炫耀呀!要不然專業叫假的!呵呵呵........  發表於 2016-2-2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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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都上月球多久了,還不講白話文~  發表於 2016-2-22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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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中肯了  發表於 2016-2-22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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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2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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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22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