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cygyonesk 於 2010-5-30 20:00 發表
我必須說 台北人
如果你完全不會走禁行機車道
包括沒有警察的地方 包括晚上(晚上不會拍)
你真的是好榜樣.....像您敬禮
不過你說「機車在法律上就是汽車,機車行駛快車道根本沒問題!」
什麼叫機車在法律上就是汽車
那我們待轉是待假的嗎....
還有那三段影片是想要表達什麼.....
我怎麼看不出來
不過我倒是有注意到第二個影片中
在橋上您似乎沒走在機慢車專用道
這又是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小弟不才,肯允解答!
建議你不要再回我的文章了.....
為了省600元,我還真的不想騎禁行機車道,要花600元我寧願騎上橋樑快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第一項第8款 :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
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
為何會要劃設禁行機車?為何不會劃設禁行腳踏車?為何橋樑快車道與高速公路的專行汽車標誌要劃上四輪汽車圖案?
原因就是機車屬於汽車,腳踏車屬於慢車!
原來台灣有很多很多機車騎士搞不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