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小型運動攝影機面世後
其體積小、易固定之特性
常被拿來做為行車紀錄器
現今固定方式,多以黏貼帽體為主
或是用各式夾具、甚至鎖付於車體上
最近,則是有民眾詢問
加裝攝影機於安全帽上,是否合法?
警政署從兩個面向來回覆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款
簡而言之,佩戴的安全帽要合乎CNS安規
且配件齊全,不能有變更帽體
而這可能也意味著,如果是戴
水貨未經檢驗的帽子,會被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之
2.CNS 2396 4.6
安規的部分,警政署則依據標檢局的函文意見
引述這一條目的安規內容,並且把判定是否違反4.6
交由標檢局認定,若認為屬變更帽體
同樣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開罰
不過,在此公文上,並未完整陳述,只有前半段
而4.6的完整內容為
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
但設於防護頭盔後方供護目鏡固定用之可拆式裝備
或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裝備,
以及裝面罩佩於於帽殼上之裝置、面罩之固定裝置與護耳裝置,
經加工使其成光滑之流線型者,則不在此限。
REF:
換句話說,只要容易受力噴掉的東西,是可以超過5mm
而就目前標檢局給通過的帽款來看,可以推測
用黏貼、焊柱的帽體配件(如:鴨尾、貓耳)是允許的
而且,其實在去年7月,標檢局
已經表態,用黏貼的行車紀錄器是可以的
REF:【安全帽二三事】外掛BT模組不合法? 來了解一下條文
目前,似乎還沒聽說過這類的執法爭議
不過未來若要以開罰,若能證明
"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 應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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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wildspirit 於 2021-8-21 10:3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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