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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 不能隨意閃大燈或是按喇叭喔 報導錯誤

来源: a901922001 2016-11-6 23:54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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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誤導

警員應該是沒看到影片

前車逼車行為成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平常抹黑機車族就算了

現在連汽車族也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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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 不要佔用內車道 謝謝

請不要 內車道右轉 外車道左轉 不打方向燈

網友回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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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arbio 2016-11-7 01:28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farbio 於 2016-11-7 01:29 編輯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另,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罰則是3~6000

不是不能按喇叭或閃燈,有規定的
3#
dcliao 2016-11-7 07:44 只看這個作者
超車燈不能用?喇叭不能按~那這樣通通費除不可ˋ裝算了~案因陽

給個讚

在鬼島,真的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1-7 23:52
4#
shiauyu 2016-11-7 23:52 只看這個作者
dcliao 發表於 2016-11-7 07:44
超車燈不能用?喇叭不能按~那這樣通通費除不可ˋ裝算了~案因陽

在鬼島,真的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