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oy200 發表於 2016-3-14 19:12 ![三寶駕駛請注意,沒有帝王條款囉~~~~~~~1993]()
「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是一具未開光的佛像,需要法官依實際個案情況來賦予靈性~
我不是很瞭解這個案子,撞 ...
"大法官的判決才有可能成為判例哦!一般法官要按「現行法律」來判的!..............."
"修正一下:「判例」是要大法官會議通過才算數的,不是每位法官的判決都叫判例~ "
請問上述的觀念是來自哪一國家,就目前在台灣,中華民國的相關法規,均未有這樣相關的說明及解釋與規定,"大法官會議"可不是用來處理這種所謂"判例"的一種機制,連這種小事都要動用到大法官會議,那各級法院,就沒有設置的必要了,煩請搞懂這些相關與對應的關係~~~
首先,判例之不同於一般判決先例,是經由繁複的程序擇取而來的: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判例是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就各該院所為之裁判,經最高法院之民、刑事庭會議或總會、最高行政法院會議決議,選取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報請司法院備查。其審查程序,就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為例,分為初審與複審。初審前由民、刑庭各庭庭長或法官五人精選裁判,經院長核可後刊司法院公報,之後由院長選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交付該小組決定取捨,再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後送請院長核閱,而經小組選為判例初稿者,得為文字之修正。院長核閱後召開民、刑事庭會議或總會複審之,複審會議由庭長、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記名投票過半數之同意決議。最後經選編之判例應報請司法院備查,最後由最高法院公告之。
就這個案件而言,是個程序正義的見解與判決,這跟有沒有人員傷亡是沒關係的,在一些強調程序正義的先進國家,只會依據證據所呈現的事實來決定其判決,就"違反交通法規固然有錯在先,但不代表他就該被撞死!"來說,若對方未違規,會造成人員傷亡??在台灣有多少遵守交通規則而無辜被撞,卻因為違規的駕駛者死亡而揹起刑事前科的人,若依據前述的說法,這些人就該要一輩子背負著"過失致人於死"的前科,只因為該違規的對方已死亡??,很多的回讚,是認同這樣一個程序正義的判決,也希望能成為一個判例,讓往後有相似的案件時能有一個可參考的案例,當然每個人對每件事都有不同的看法,也尊重,共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