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咚咚 發表於 2016-2-29 23:32 ![車禍責任歸屬問題4197]()
不是我不願意花錢去申請,監理單位的人他先跟我說了幾個案例,原本鑑定結果是對申請人有利,可是上了法院 ...
但是樓主已經告訴了,所以也無法申請鑑定,
如果偵查或審判的檢察官或法官,覺得案子有鑑定的必要,
屆時怹們會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而且免徵規費.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
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
軍)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
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
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前項第三款情形,經司(軍)法機關函知純屬刑事案件者,免繳規費。
法規來源:
![車禍責任歸屬問題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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