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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歸屬問題

d59005 發表於 2016-3-2 13:21 車禍責任歸屬問題2351
你自己國文程度如何我是不了解,你想曲解我的意思隨你便(我不知道你是不是與先前的網友有關係還是分身帳號 ...

d59005 "我不知你職業? 我只曾有以輔佐人.代理人進行訴訟數次還有其他實務經驗 不過你曲解我的意思,我不知道你用意? 我也知道你是先前導正觀念的網友   發表於 昨天 16:21 "   
     既然是自稱曾以"輔佐人.代理人進行訴訟數次還有其他實務經驗",那應該就知道在網路上以貶低對方的文字與言論有無觸法了,而且知法犯法又會如何??相信這麼有"實務經驗"且自稱"懂法知法"的人,一定很清楚相關法條了,不過這些所謂的實務經驗,也不過就是出庭過幾次,知道庭訊是怎麼一回事而已,這跟經過國考,取的執照的正規律師根本是兩回事,就因為你不是執業律師,而你所謂的實務經驗,也只不過是以所謂輔佐人或是代理人的身分出庭作證或是參與整個庭訊過程而已,所以才要讓你知道在網路上的發言要注意措辭,任何的甚麼"曲解意思"或是其他的理由,都只是辯解的詞彙而已~~~~~
      至於"我不知你職業?"~~
      對方是什麼職業或是甚麼身分,跟身為一個人的最基本禮貌與尊重都沒有任何的關係,就因為對方是律師,醫師或是大老闆,所以要對對方很有禮貌及尊重嗎??,那對方是個流浪漢或是一個尋常的平民百姓,就可以對他沒有禮貌與尊重??,既然這麼喜歡研究法規,那就請去研究一下本論壇的版規吧~~~~~~~
小弟去年9月發生車禍,可是對於責任歸屬有問題,想請問版上的各位大大們。
車禍地點:新竹市 西大路、明湖路口
小弟市直行,行駛於外側車道,對方是路邊起步,往內側車道行進。
附上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D6qT_h-AuA
初判時間表:
車禍時間104年9月11日
車鑑申請 :我在104年10月13日提出
之後11月、12月、105年1月我都有問交通隊 可是都沒出來 有兩位小隊長都跟我說報告出來會打電話通知我...
這部分我就有點火大了,同樣是明湖路,我朋友在104年10月底車禍,可是他的車鑑在11月、12月就出來。
我的部分一直催,都催不到...
車鑑在105年1月28日出來了,可是沒人通知我(我急著要有報告談和解、修車)
到了2月25日我再打電話到交通隊,他們跟我說出來了可以看報告了,我馬上接著打電話給新竹東區調解委員會
,詢問調解時間大約會在哪時候可以排到? 他們回答我需要到105年3月中以後.(傷害告訴時間到3月11日)
所以只能提告傷害了。
車禍初判表
拿到報告後,下面寫得好像是給對方??? 不是我申請的嗎?怎麼會是給對方??
通常是第一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事人的姓名.
想請問大大們,這情況好像是對我比較不利喔(聽說排第一位的責任比較重)
因為樓主在第一個時間沒有與對造碰撞的關係,
不過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的順序,只是交通警察分隊的習慣,
反而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的內容比較重要,
因為那個是左右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裡面是肇事主因,還是次因的關鍵.
可是我在前一個路口就有看到她,也減速、閃避(往內側閃避),但是他直接往內切,上我閃無可閃,
這也算是"未注意車前狀態"嗎??
補上對方機車路線圖
西大路118號.png
3 天前 上傳下載附件 (點選圖片檢視原圖) (2.28 MB)
因為對造起駛的地點是樓主的前方,
而且那裡也沒有任何,例如:有其他物品或車輛的遮蔽,使得駕駛人有無法注意的關係,
但是在鑑定的時候,諸如此類的過失,通常有轉圜的餘地,所以樓主也不用大失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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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葉咚咚 發表於 2016-2-29 23:32 車禍責任歸屬問題5432
不是我不願意花錢去申請,監理單位的人他先跟我說了幾個案例,原本鑑定結果是對申請人有利,可是上了法院 ...

但是樓主已經告訴了,所以也無法申請鑑定,
如果偵查或審判的檢察官或法官,覺得案子有鑑定的必要,
屆時怹們會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而且免徵規費.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
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
軍)法機關囑託為限。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
    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
    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前項第三款情形,經司(軍)法機關函知純屬刑事案件者,免繳規費。

法規來源:
車禍責任歸屬問題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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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