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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店家有違反勞基法嗎?

月薪人員其實是勞基法留給資方的一個福利
7天必須休息一天
105年1月1日以後周工時40小時
平均月工時174小時
月薪人員最低薪資20008
月薪人員的約定工時上限為240小時
超過才要另算加班費

原po的例子
約定工時是204
因此底薪是20008+20008/240*(204-174)=22509元
薪水只要超過這個數字就不違法

但如果是時薪人員呢
時薪120元/h
時薪人員沒有約定工時的問題
因此上多少小時領多少錢
超過平均月工時的部分等同於假日加班雇主需給付2倍薪水
底薪174*120=20880
延時加30h 30*2*120=7200
總月薪 28080

時薪人員一樣有勞健保、特休、事假、病假、生理假、產假等保障

月薪制說穿了只是勞基法給予資方押榨勞工的一個福利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