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rx9904 於 2016-1-6 19:21 編輯
rockychan 發表於 2016-1-6 17:58
還支付命令勒....
罰單是可以憑出租合約轉移的
還出租合約...
出租違法改裝車,這契約有沒有效都還不確定~
民法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契約無效,改裝罰單店家自付,而承租人租金並不以之無效,最後只付租金不承擔罰單!
就算店家成功凹了承租人的罰單錢..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所以最近一年被凹罰單錢的人記得要討回來啊!!
更別說更有利於保護承租人的特別法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除非車行能舉證是承租人承租後私下改裝,不然罰單要承租人繳的請求權基礎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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