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

31#
ayyoyo 2015-12-23 10:55 只看這個作者
彰化地院認為男子沒有竊盜和「占為己有」的主觀犯意,判他無罪

又是彰化。看來很有梗。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5-12-23 12:35
讚: 5
  發表於 2015-12-23 11:30
重點在於"主觀",在刑法上一個人有沒有犯罪不是只看"客觀",即是外在所表現出的行為,一個人要構成犯罪要看"主觀"及"客觀"和"有無可以阻卻違法"才能成立犯罪,法官應該是覺得他沒有具備刑法第13條第1項得"直接故意",所以才不成立竊盜罪,不過這個確實也和大家都認為"不告而取便是偷"有很大的出入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8447

給個讚

讚: 5.0
讚: 5
"不告而取為之竊"當然是竊盜罪,因為該句的出處內義是對方已經將該物據為己有,這跟此案例有相當的差距哦~~~~~~~  發表於 2015-12-23 11:36
33#
climaxes 2015-12-23 11:27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5-12-23 11:28 編輯
agua187 發表於 2015-12-22 14:43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4009
竊取他人之汽油(能量),應該構成竊盜動產罪吧。

刑法

agua187你好,就你提出的這部分的刑法內義是指若你竊用這些有合法取的對天然煤氣實行加工經營從而取得該天然煤氣之所有權者,如瓦斯公司或是中油或台塑等這些有合法登記營利的公司或企業,這樣才能成立你所認為的罪罰,而此案例的狀況是無法依此成立的
就此案例目前比較可行的是以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過這也是要當事人提告民事法庭才會受理的,而這有效期限是2年,過了就無效囉~~~

另外一個觀念參考一下
刑法是一種要把人抓去關,剝奪人身自由,是一個很嚴厲的法律,那是不是所有事情都得要用這麼嚴厲的法律去處理呢?那可不可以就賠錢了事?用民事的方式去解決可不可以呢?所以才會有民法的部分來輔助刑法,在不是那麼嚴重的侵害被害人的狀況下,以賠償或是其他方式來撫慰被害人

一般民眾的想法裡,刑法是唯一選項,是唯一解決糾紛的方式,所以不管發生是隔壁鄰居吵架聲音太大聲,被侵害或看誰不順眼,只要是沒有人被抓去關,就是司法不公,就是法律規定有問題,而在學法律的人或是懂法律的人的觀念裡,則比較會以主客觀的因素去看該事件,所以就會有那些不是那麼符合一般民意的判決結果出現,小弟無意為任何人事做說客,僅就事論事,若有其他見解歡迎討論討論~~~~~~~

給個讚

讚: 5.0
讚: 5
思考中.  發表於 2015-12-23 12:39
本文章最後由 mimiplay2 於 2015-12-23 12:15 編輯

阿彌陀佛~~~~~~~~~~~~~還好我不是念法律的...............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3879

不然我還真不知道怎麼教小孩了...............................................

上面很多人寫的落落長~~~

我就是笨,就是不懂....把車騎了10公里叫做沒有想要把機車據為己有的意圖...不是你的機車你哪裡來的騎10公里......

鑰匙不知道有沒有在上面??如果沒有,還能把車發動還不能證明他據為己有的意圖,挖靠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4972.....這還有天理嗎?

如果鑰匙留在上面,就可以騎走...那比U-BIKE還划算........更方便,反正我只要騎回來就好了....用掉的油,
使用者付費,我加回來不就得了




給個讚

讚: 5.0
所以此案例的法官就是如此的作法,若你不嫌棄文章落落長,小弟在下面有一些舉例與在法庭上法官的見解,你可以參考參考~~~~~  發表於 2015-12-25 13:55
讚: 5
  發表於 2015-12-23 12:16
jerryen 發表於 2015-12-22 20:24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5524
光看頂新就知法官全是廢物

罵錯人了,是檢察官。

法官判決看的是證據,檢察官舉證不足,都用推論的

法官想判有罪也沒辦法。

多花點時間充實自己,看看判決書。

只看網友懶人包,不自己思考,只會降低智商。

給個讚

讚: 5.0
是喔! 看來你老兄的確是很會鑽研小漏洞. 嗯! 或許你可把自己喜歡讀的書介紹給大家!讓大家引以為戒......參考啦!  發表於 2015-12-25 08:49
抱歉,bigchiu,你標點符號用錯囉。像這種時候就會慶幸我小學有讀點書。  發表於 2015-12-25 08:03
書有很多種:把書讀到腦袋僵化成石頭的例子倒是很多啦!  發表於 2015-12-25 07:52
抱歉,我還沒見過哪個讀書讀到死的案例;倒是看過很多沒讀書的被讀書的玩弄到死,看你要當哪個囉  發表於 2015-12-24 16:55
哈!讀死書!死讀書!讀書死!  發表於 2015-12-24 16:21
本文章最後由 mimiplay2 於 2015-12-23 15:45 編輯
manure54321 發表於 2015-12-23 12:52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7664
罵錯人了,是檢察官。

法官判決看的是證據,檢察官舉證不足,都用推論的

法官讓檢察官再一次地去檢驗地溝油精練的產品可不可以吃有沒有毒?

您是說這是判決書中法官給檢察官的證明題?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到底是法官給的題目有問題哩??還是檢察官的證明題答案寫錯勒??


我真的不懂法律系的邏輯到底和現實生活差多遠...............................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1374

我們以前數學老師出個題目給我們 :
請證明 1 +1 = 2
或許數學系的會吧!反正我不會,這麼顯而易見要我怎麼證明他....我了不起拿兩個蘋果給他看...這已經是我最大極限了...

還是越王勾踐回答說: 大便是可以吃的......所以精煉過後一定也沒問題.....
還是某些人說吃屎是個人選擇的問題...........要這麼說我也認了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4986我又不是法官,只是覺得扯....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5-12-25 11:49
37#
agua187 2015-12-24 16:02 只看這個作者
climaxes 發表於 2015-12-23 09:39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4814
"使用竊盜"這是一個法律名詞,讓法律系學生在唸書時有一個名詞可以稱呼及理解,因為如果說成"那個不能成立竊 ...

我還是覺得,發動別人的機車,而且騎走,就算竊盜。就算後來歸還機車,也只能減輕刑責,不能無罪。
38#
agua187 2015-12-24 18:26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gua187 於 2015-12-24 18: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84號

被告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量處有期徒刑4 月


被告:持自備鑰匙將***所有之機車發動騎走,辯稱:其只是因案通緝,怕被警攔檢,故借騎上開機車,事後因車子無法發動才停放路旁,並無不法所有的意思云云。

竊盜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所謂不法所有,係指非法取得他人之物,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言。

上開機車停放位置既已脫離被害人***支配管領範圍,縱使近在咫尺,亦已侵害被害人***對該機車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甚明。被告所辯僅供己一時使用云云,實無解於其竊盜犯行之成立。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5-12-25 11:50
騎腳踏車趴趴走
公布肉搜比較會怕 ,
法官不怕肉搜不是嗎?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5-12-25 11:49
40#
climaxes 2015-12-25 13:40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5-12-25 14:04 編輯
agua187 發表於 2015-12-24 18:26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177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84號

被告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量處有 ...

     事實上小弟身邊有很多人跟你一樣都不認同,因為這一點都不符合大家長久以來的正義公理原則,也詢問小弟若真是這樣的話不就人身財產沒有保障了,其實就因為大家都是以客觀行為去判定這是竊盜,而不知道在法律上還得要考慮主觀條件,而你提出的這個案例,在法律的主客觀認定上當然就是竊盜案
       第一.該被告辯稱:"是因案通緝,怕被警攔檢,故借騎上開機車,事後因車子無法發動才停放路旁,並無不法所有的意思云云。"從客觀行為來看的確是竊盜行為,因為被告經由非法取得他人之物(客觀行為),據為自己所私用,即使辯稱因為故障而將該失竊物丟棄於路旁,而非據為所有,但這已造成車主無法於原停車處去支配使用自己所有物的權利
       第二.從主觀要件來看,也是竊盜罪,因為被告有案在身,怕使用自己所有的車輛,會被警方查獲,所以"借"使用他人未經同意的機動車輛,這在主觀要件下即是有犯意(據為自己所私用)並行為之,不過若是最後該被告有將故障車牽回原處停放,並主張其並無據為己有的犯意,那判決就有可能跟小弟舉的這案例一樣的判決,當然也不否認不同的法官見解會有不同的判決,不過像此案例這樣無罪判決的案例,事實上還有不少哦!!
       小弟舉個例來說,把這個案例分成3個階段好了,1.機車被某人"借"騎走 2.騎了4個小時 3.把機車騎回原位停放,
所以當這個案例在第1 2階段的時候,車主發現報警,成案後進入偵查階段,或是當該"借"偷騎車的人因為違規或臨檢被查獲時,那這竊盜罪當然成立,而此案例的狀況則是已經進入第3階段了,車主發現報警後,因為對方在車主會同警方於現場偵查的同時,即已歸還至原處,法官依據並接受此主觀要件來判定對方並沒有據為己有的犯意,不然對方就不會再騎回原位停放,所以才會裁決無罪~~因為法官認定那代表對方沒有要據為己有的意思,應該不需要用到嚴厲的刑法竊盜罪去處理,至於使用機車時消耗的汽油及機件耗損的部分,可用民法侵權行為去請求賠償,而不需要用到刑法竊盜罪,不過如果對方是將機車停放於附近的地方,而被警方尋獲的話,那就構成竊盜罪了哦~~~~~
       若你真的無法接受,小弟再舉一個生活上的例子好了,在辦公室或學校裡,同事(學)不在其位置上,你去借用其文具使用後並於歸還時,對方剛好回到座位時看到,這也要用竊盜罪來處理??(因為大家的客觀行為都認為是不告而取,謂之竊,而且刑法的竊盜罪並不會因為你跟對方熟識就不會處理的)因為你用掉了那0.0001cc的油墨,那~不就大家整天跑法院,警察也不用辦其他案件,整天搞竊盜案就好了~~~~~
       之前的回文有提到"刑法是一種要把人抓去關,剝奪人身自由,是一個很嚴厲的法律.............."小弟粗淺的認為法官是依此觀念及主客觀要素才會做出刑事無罪裁罰,而告知車主可以民事求償的方式來解決此一事件,正如同小弟之前回覆你發版的文章時提到的"無罪推定論"的觀念一樣,在主客觀條件下不去誤判或是造成冤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