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5-12-26 12:35 編輯
agua187 發表於 2015-12-25 21:56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985]()
所以說,只要有開鎖技術,就不用買機車代步了?
既然偷機車不列入刑事罰,只算民事糾紛,警察就不介入, ...
從回文討論的字裡行間來看,大大是個正義感十足的人,而且也略懂法條,非常堅持自己認知的觀念,其實保持這樣的認知是很好的,不過就法律現實面來看,有時候是會讓你很無奈與無力的,尤其是引述錯誤的起訴法條,那更會是可怕~~~~~~~
"刑法的存在,不是為了虐待人,而是藉由刑罰來產生嚇阻犯罪的效力。"
這小弟也認同這也是其目的之一,不過不是"虐待"(違反人權)而是"剝(褫)奪"人身自由,你認為"短暫的偷騎別人機車"的這個行為即構成偷竊罪,如果這是結果論,那就正確,但是若是過程論,那法庭上判決就會以最終的結果來判定,所以小弟在回文中有提到此案例可分3階段,而刑事判決是以結果犯為之
據刑法第27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此案例正是符合此一狀況,所以才會有如此的結果,正如神大提到的"不要以身試法,因為本案的被告,只是好運而已.",另外此案例除了可以民事侵權告訴外,也符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8 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所以在這個案例的狀況下,若硬是要以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來伸張所謂的正義的話,只能說結果可能會讓你大失所望的,不過如果引述其它的法規來同樣達到所謂的伸張正義的話,那就是可行的,因為同樣可以達到懲罰警惕被告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