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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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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ua187 2015-12-25 21:15 只看這個作者
climaxes 發表於 2015-12-25 13:40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4454
事實上小弟身邊有很多人跟你一樣都不認同,因為這一點都不符合大家長久以來的正義公理原則,也詢問小弟 ...

刑法的存在,不是為了虐待人,而是藉由刑罰來產生嚇阻犯罪的效力。

簡單說,哪些行為會影響善良社會秩序,嚴重的用刑罰,輕微的用行政罰。
如果說,短暫的偷騎別人機車無罪,就難以嚇阻偷機車的行為,也會大幅增加民事法院的負擔。
看過新聞,藝人羅志祥曾經被偷車,他是拿著大鎖狂追竊賊。如果短暫偷車無罪,鬥毆傷害案件可能增加,加重醫院的負擔。人人也會擔心機車被"借走",上下班沒機車騎會遲到被扣薪,嚴重造成社會不安。
刑事罰,非不得已而為之。目前竊盜案大多只判幾十天的自由刑,易科罰金幾萬元,不是非關不可的重罪,有錢繳罰金,沒錢正好去吃牢飯。個人覺得還可以接受。
這個是本案的判決書,提供大家參酌與討論.
個人資料的部分以○號保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年度易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年度速
偵字第○○○○號),本院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晚間6時許
    ,步行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旁時,見被害
    人戴○○持有之車牌號碼○○○-○○○號輕型機車停放該處,認
    有機可乘,遂以自備鑰匙設法將機車電門啟動後騎走,得手
    後充當代步工具使用,而騎乘該機車至彰化縣花壇鄉火車站
    前之全家便利商店,償還積欠友人之借款後,再返回上開彰
    化市地點,而將油料損耗。嗣於同日晚間9時40分許被告停
    放上開機車之際,適員警與被害人在場調查車輛失竊情形,
    而當場逮捕被告。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
    盜罪嫌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
    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依上開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案既為無罪之判決,自無庸就判決內
    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
    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復為同法第301條第1項
    所明定。另按刑法之竊盜罪以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構成要件
    要素,就基於暫時使用目的而取他人車輛者而言,其主觀目
    的係暫時使用該車輛代步,而非在消耗其內之油料,事屬顯
    然,消耗油料乃使用者取得該車輛持有後使用車輛之當然結
    果,就油料部分乃涉及行為人是否須負民事上補償責任問題
    ,或以行政罰處以罰鍰之範疇,尚不得以竊盜罪相繩。況且
    刑法基於罪刑法定之原則禁止類推適用,即在保障人民不受
    刑法無處罰明文之刑罰制裁,而受不測之損害。而刑法曾有
    意增訂第321條之1第1項之修正草案:「未得持有人之同意
    ,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車、航空器或其他動力之交通工具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惟上開修
    正草案並未通過,益徵現行刑法並未處罰使用竊盜或上開未
    得持有人之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車、航空器或其他動力
    之交通工具之行為甚明(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143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103年
    度上易字第98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658號、第807號判決亦
    同此見解)。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本案犯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被
    害人戴永富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贓物認領保管單、蒐證照片、Google地圖,以及被告供承騎
    乘上開機車之車程達40分鐘,路程來回亦有10公里,理應知
    悉使用機車必會消耗油料,是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等為
    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承認有騎走上開機車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偷竊油料之犯行,辯稱其只是順手騎走當交通工
    具,想說騎回來停放就好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4年7月22日下午6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巷○○號旁時,以自備鑰匙發動上開機車,並騎乘至彰化
    縣花壇鄉火車站前之全家便利商店,償還積欠友人之借款後
    ,再於同日晚間9時40分許返回上開彰化市地點,欲停放上
    開機車時為警查獲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卷第6至8
    頁、第53頁、本院卷第28至2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戴○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9至10頁),並有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各1件、查獲照片8張(見偵卷第15至22頁),以及被告自備
    鑰匙1支扣案可佐,是被告騎乘上開機車離去,之後又將上
    開機車騎回原處一節堪以認定。
  (二)按竊盜罪係以「不法所有意圖」為其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主
    觀上存有返還意思,即難認其具不法所有意圖,至於行為人
    是否存有返還意思,則可就其客觀上是否將物品放回原處、
    若將物品放到他處時,是否使有權使用人難以重新取得支配
    、是否使有權使用人或警方能在短時間內尋回等情狀,並考
    量行為人取走該物品之時間長短等要件,於個案中具體判斷
    。查本案被告雖未經被害人同意而擅自騎乘上開機車,而被
    告自發動該機車並駛離,至騎回原處,期間固達3、4小時,
    又其騎乘該機車之路程來回約有10公里,此有卷附Google地
    圖為證。惟被告使用上開機車結束後,仍將該機車騎回原址
    而欲停放,使警方當場查獲,故被害人並無難以重新取得支
    配該車之情形,堪認被告僅係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且
    有使用後交還原所有人之意思,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為學
    理上所稱之使用竊盜,尚與刑法上之竊盜罪有間。
  (三)公訴人雖謂: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亦有竊取
    機車內汽油之犯行等語。惟依一般經驗法則,騎乘機車必使
    用其內之油料,此乃該類機械運作必然之性質,使用該類機
    械者之目的(即意圖)在使用該車,非在消耗機械內之油料
    。而偷機車而騎走之行為,一般會評價為偷竊機車,除非行
    為者係抽取機車內之汽油另行出賣或使用,否則不能認定偷
    機車之人,同具有偷汽油之意。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均供稱伊竊取上開機車之目的,是為了要還錢而作為
    代步之用等語。依被告上開陳述,被告使用上開機車之主觀
    目的係為借用騎乘,而非為節省油費而故意使用消耗該車之
    油料,被告使用該機車而後附隨消耗油料,顯非其使用之主
    觀目的,自難資為被告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既不能認為被
    告有竊盜上開機車內油料之主觀意圖,自亦無從遽論其有竊
    盜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騎乘上開機車既屬使用竊盜,又無竊取
    該機車內油料之犯意,當與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構成
    要件不符合,而不能認被告有竊盜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
    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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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43#
agua187 2015-12-25 21:56 只看這個作者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5-12-25 21:38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3288
這個是本案的判決書,提供大家參酌與討論.
個人資料的部分以○號保護.

所以說,只要有開鎖技術,就不用買機車代步了?
既然偷機車不列入刑事罰,只算民事糾紛,警察就不介入,甚至也不幫忙找回失竊的機車,就會大幅減低嚇阻偷車的影響力,這對社會秩序會有多大的影響?
在立法還沒通過前,不宜認定借用機車無罪,不然連當官的車都可能被偷,而來不及上班!
哪天上下班時間突然不塞車了,原因可能是因為車都被偷走了。
大量勞工無法準時上班,勢必對經濟有負面影響。
總之,反對偷車無罪!
agua187 發表於 2015-12-25 21:56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3015
所以說,只要有開鎖技術,就不用買機車代步了?
既然偷機車不列入刑事罰,只算民事糾紛,警察就不介入, ...

所以敝人的機車,從未拔除鑰匙,甚至在儀表板上面,還有張貼「歡迎竊賊使用」的字條,
避免有不法之徒的使用借貸是不告而別的時候,反而鎖頭也蒙受損壞的不白之冤.

不過言歸正傳,
雖然法官是超出黨派以外,並且不受任何的干涉,得以依據法律獨立的審判,
但是在普通竊盜罪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尚未修正有包括「使用」的時候,其實也愛莫能助.

如同酒後駕車的駕駛人,
如果未肇事或不能安全駕駛,就算拒絕接受呼氣的酒精濃度測試,
那麼警察也無可奈何,而且也無法強制移送醫院抽血,實施血液裡面酒精濃度的檢定,
或者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解送地方法院的檢察署,報告檢察官偵查.
不過本案的行為,就算在刑事上面是諭知無罪的判決,
還是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或者有民事侵權行為的疑慮,
因此也建議大家,還是不要以身試法,因為本案的被告,只是好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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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2-26 09:21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45#
ufjk0816 2015-12-26 11:10 只看這個作者
人家說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看來法官也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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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2-26 12:37
46#
climaxes 2015-12-26 12:28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5-12-26 12:35 編輯
agua187 發表於 2015-12-25 21:56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5231
所以說,只要有開鎖技術,就不用買機車代步了?
既然偷機車不列入刑事罰,只算民事糾紛,警察就不介入, ...

       從回文討論的字裡行間來看,大大是個正義感十足的人,而且也略懂法條,非常堅持自己認知的觀念,其實保持這樣的認知是很好的,不過就法律現實面來看,有時候是會讓你很無奈與無力的,尤其是引述錯誤的起訴法條,那更會是可怕~~~~~~~
"刑法的存在,不是為了虐待人,而是藉由刑罰來產生嚇阻犯罪的效力。"
       這小弟也認同這也是其目的之一,不過不是"虐待"(違反人權)而是"剝(褫)奪"人身自由,你認為"短暫的偷騎別人機車"的這個行為即構成偷竊罪,如果這是結果論,那就正確,但是若是過程論,那法庭上判決就會以最終的結果來判定,所以小弟在回文中有提到此案例可分3階段,而刑事判決是以結果犯為之
據刑法第27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此案例正是符合此一狀況,所以才會有如此的結果,正如神大提到的"不要以身試法,因為本案的被告,只是好運而已.",另外此案例除了可以民事侵權告訴外,也符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8 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所以在這個案例的狀況下,若硬是要以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來伸張所謂的正義的話,只能說結果可能會讓你大失所望的,不過如果引述其它的法規來同樣達到所謂的伸張正義的話,那就是可行的,因為同樣可以達到懲罰警惕被告的目的~~~~~~~~~~~~~~~~~~
47#
agua187 2015-12-26 13:45 只看這個作者
climaxes 發表於 2015-12-26 12:28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4202
從回文討論的字裡行間來看,大大是個正義感十足的人,而且也略懂法條,非常堅持自己認知的觀念,其實保 ...

我不算正義的人,只是怕車子被偷。
你覺得用社維法就能產生嚇阻偷車的效果嗎?
你以為每個管區的都會依法行事嗎?
我覺得不可能。
當然政府也可以試試看,讓偷車不算公訴罪,然後看實驗結果。

agua187 發表於 2015-12-26 13:45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5826
我不算正義的人,只是怕車子被偷。
你覺得用社維法就能產生嚇阻偷車的效果嗎?
你以為每個管區的都會依法 ...

雖然法律,難免有不近人情的時候,
但是未經過所有人同意,擅自駕駛怹人車輛的不法之徒,
絕對不會在原地踏步,不然也不會從事,諸如此例的行為,
而且竊賊有絕大多數是慣竊,所以兄臺也不用意志消沉,
因為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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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極是~~~~~~~~~~~~~~~~~  發表於 2015-12-26 15:29
49#
climaxes 2015-12-26 15:28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5-12-26 15:29 編輯
agua187 發表於 2015-12-26 13:45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8865
我不算正義的人,只是怕車子被偷。
你覺得用社維法就能產生嚇阻偷車的效果嗎?
你以為每個管區的都會依法 ...

法律有一定的嚇阻作用,否則早就天下大亂了~~

"你覺得用社維法就能產生嚇阻偷車的效果嗎?",社維法跟民法都是輔助刑法所延伸出來的法律(條),其目的這之前的回文都有提到了,若就字面上的答案是不會,因為真正的"偷車"行為是觸犯刑法的(請不要拿本文案例來說嘴),而刑法能嚇阻犯罪嗎??小弟認為可以,但是無法完全嚇阻犯罪行為,否則就不會有社會事件了~~

"你以為每個管區的都會依法行事嗎?",絕大部分的執法(公務)人員絕對都是兢兢業業的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相信我們大家也都是如此,加上現在"媒體溝通"管道這麼暢通的情況下,誰還敢不依法行政??若你懂得如何蒐集事證,懂得保全證據,要伸張正義其實不難的,再加上如果你熟知法律,懂得如何善意地提醒執法人員引述正確的法條,相信沒有執法人員是不依法行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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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ua187 2015-12-27 10:56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gua187 於 2015-12-27 10:59 編輯

懂得如何善意地提醒執法人員引述正確的法條,相信沒有執法人員是不依法行政的
是的 ...... 但是要隨身攜帶錄影錄音器材......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9013我這區的警察實在是......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8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