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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與法規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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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黃線左轉車禍肇責(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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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黃線左轉車禍肇責(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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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yokan
2015-6-12 13:05
只看這個作者
tsp234 發表於 2015-6-12 12:23
hl-你是要左轉應該讓直行車先行,不管號誌燈如何我看了車禍圖,你會錯得比例佔的比較多,當下你要看警方的筆綠 ...
拜託…
我方是直行車,非轉彎車
請看一下文字敘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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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m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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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6-1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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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nzj323
2015-6-12 13:10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nzj323 於 2015-6-12 13:13 編輯
tsp234 發表於 2015-6-12 12:23
hl-你是要左轉應該讓直行車先行,不管號誌燈如何我看了車禍圖,你會錯得比例佔的比較多,當下你要看警方的筆綠 ...
他是直行欸= ="
再說那並不是"左轉要讓直行"這條
因為迴轉地方也不是"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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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nzj323
2015-6-12 13:15
只看這個作者
我認為事故主因是 用"跨越雙黃線"
次因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對方想來有 70%肇責
你要處理的話就用刑事逼民事吧~
記得去申請肇事鑑定~~未來打官司有用
到法院的話他會在開檢查庭的事後叫你們去調解委員會
到時候有找事鑑定圖你會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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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神風小黑貓
2015-6-12 15:51
只看這個作者
想問的是對方也能告我過失傷害是否能成立
複製代碼
由於檢察官在偵查類似案件的時候,通常是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所以鑑定意見書,如果有加註樓主的駕駛行為有過失,
例如:「
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駛人
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的次因,
雖然與對方(告訴人)過失的程度不相同,
例如:「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未依標線之規定行駛」的主因,
不過被告還是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相同的效力),
甚至是法官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易科罰金)的機率。
除非告訴人在簡易判決處刑以前有撤回告訴的情形,例外。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
法院或
檢察官得囑託
醫院、學校或
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
或審查
他人之鑑定,
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
其須以言
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
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
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
鑑定之
經過及其
結果,應命鑑定人以
言詞或
書面報告。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
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
道路交通危險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
標誌或
標線之規定
行駛;
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5 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
並不得迴轉
。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
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
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
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
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
或請求
乃論之罪,其告訴
或請求
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
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
或請求
乃論之罪,
未經告訴、請求或
其告訴、
請求
經撤回
或已逾
告訴期間
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法規來源: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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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牙sky
2015-6-12 22:13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月牙sky 於 2015-6-12 22:21 編輯
你可以跟她說你1.違規左轉 2.沒2段是左轉 3.轉彎車沒讓禮讓直行車 你這樣就可以告死他了
小弟我說真的因為小弟我昨天剛出車禍 是1個老人 我怕死了 因為等等她老人家事後在那邊哭爸
而伽切記不能移車 雖然小弟我有... 我跟對方說3.4次不移車 但那位老人家!!幹!!之後她說不用賠喔!!來之後她老
公來, 把機車牽去機車行報價3千多說看我的意思 這分明敲詐!!! 之後我打電話給我老闆我老闆也好像跟她(老公)嗆聲了
,之後我老闆無法到場因為我老闆再做其他生意 之後我老闆妹妹出面處理
寫個和結書我方我都不用賠 因為我的機車也沒怎樣 真實案例我昨天剛發生而已 你要嗎可以告死她 我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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