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禁止發言 於 2014-10-12 01:15 編輯
騎士到路口停等了五秒鐘 讓左右來車通行
判斷安全距離沒車輛時才左轉過馬路
抱歉,那時候沒看到樓主32樓補充
所以內容是依照主題文章片面說詞
去推理而已,因為實際上發生的狀況
事當事人才知道的,原來是這麼回事
樓主才會這麼斷定的覺得是對方的錯
而且我也說 計程車方面 我只能猜測
機車方面 我也說 要是可以舉證的話
樓主確實 有辦法舉證
而我猜測 計程車可能發生的狀況也變成確實是如此違法
那如果照樓主說詞正確的話
確實變成計程車問題比較多一點
所以就如同樓主說的可能變成5:5了!
另外
補充一下
那份初步研判表 警察錯誤引用法條
錯誤 第 61 條 3項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正確 第 60 條 3項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另外真的不建議大家走調解委員會
雖然成立的立意是善良的
但是那些委員們頂多也只是 地方上公正人事
基本上很缺乏法律觀念常常導致原本
原本責任比較少的一方 卻反過來倒賠責任多的一方
而責任多的一方卻不用賠償任何一毛
而且調解實在太多利害關係 甚至偏袒某一方人士
簡單說 很黑暗啦~ 根本有失原本的立意 有失公正
所以要是我 我真的不建議
我都會建議依法走下去 雖然 告上法院
開第一次開庭前 法官會先打回調解委員會
除非雙方和解誠意非常足 不然遇到像樓主這種計程車司機
建議直接照程序走了 雖然很多人會認為 很麻煩?
其實只要去了解一下相關法條 其實很簡單的
開庭也沒想像的這麼麻煩 而且開庭都會補助車馬費
且是正當理由 也能像公司請假 公司基本上不會刁難
而一般交通事故 其實不太需要請律師
很多人都以為 上法院就要請律師 就要花大錢
其實不是這麼一回事的 另外如果真的怕上法院麻煩
又遇到那種避不見面 無心和解的人士
建議可以先寄「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 寫可以自己寫很簡單,但如果要引用法條
建議先查詢清楚,否則到最後上法院 可能會引想判決
存證信函 對我來說 就像是 合法的恐嚇信
當然啦 內容不可能真的恐嚇對方啦 也不能有恐嚇內容
只是 提醒 警惕 對方 應負法律責任罷了
所以囉 對我來說 以刑逼民 確實有 嚇嚇對方的作用
因為可以讓搞不清楚狀況的一方 清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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