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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開計程車是通緝犯呢?掛車行名下的車子,車行要負責嗎?
以刑逼民並非恫嚇手段 我方人員下了多少工夫搜證 真要出庭 我方自覺不會吃虧 但上法院是兩敗俱傷的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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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上有載明 錢未匯入和解作廢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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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希望不會有人又說 這是釣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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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公開一件事提供客觀陳述是責任 那麼看文的人 未瞭解始末就就武斷發言 難道沒有責任?!.... 這是相對的吧
砲不砲轟是個人問題,但要公開一個事情,提供客觀陳述,就是責任了
更何況此事已和解 若再讓司機被砲轟 算不算一種鞭屍呢 我想跳過對錯 卻跳不過眾人的......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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