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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案例分享]給有需要的人參考

我沒看到全部過程 所以無法做出判斷
就人性面來看 大家似乎都沒錯
就交通規則 前面的禁止發言前輩 的論述 中性兼具理性
弄上法院的刑事訴訟  恐怕對雙方都是煎熬
既已和解 算是完滿落幕  雖有錢財損失 或是身體健康微恙 也都能痊癒
算是不幸中之幸運
也祝福兩造當事人之後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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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者是一直帶傷並無痊癒、若在跌倒恐會加重傷勢、醫師建議不要開刀、有三成的死亡機率  發表於 2014-10-12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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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事學事才是重點  發表於 2014-10-12 04:57
本文章最後由 禁止發言 於 2014-10-12 01:15 編輯
騎士到路口停等了五秒鐘 讓左右來車通行
判斷安全距離沒車輛時才左轉過馬路

抱歉,那時候沒看到樓主32樓補充
所以內容是依照主題文章片面說詞
去推理而已,因為實際上發生的狀況
事當事人才知道的,原來是這麼回事
樓主才會這麼斷定的覺得是對方的錯
而且我也說 計程車方面 我只能猜測
機車方面 我也說 要是可以舉證的話


樓主確實 有辦法舉證
而我猜測 計程車可能發生的狀況也變成確實是如此違法

那如果照樓主說詞正確的話
確實變成計程車問題比較多一點
所以就如同樓主說的可能變成5:5了!

另外
補充一下
那份初步研判表 警察錯誤引用法條

錯誤 第 61 條 3項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正確 第 60 條 3項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另外真的不建議大家走調解委員會
雖然成立的立意是善良的
但是那些委員們頂多也只是 地方上公正人事

基本上很缺乏法律觀念常常導致原本
原本責任比較少的一方 卻反過來倒賠責任多的一方
而責任多的一方卻不用賠償任何一毛
而且調解實在太多利害關係 甚至偏袒某一方人士
簡單說 很黑暗啦~ 根本有失原本的立意 有失公正
所以要是我 我真的不建議
我都會建議依法走下去 雖然 告上法院
開第一次開庭前 法官會先打回調解委員會
除非雙方和解誠意非常足 不然遇到像樓主這種計程車司機
建議直接照程序走了 雖然很多人會認為 很麻煩?
其實只要去了解一下相關法條 其實很簡單的
開庭也沒想像的這麼麻煩 而且開庭都會補助車馬費
且是正當理由 也能像公司請假 公司基本上不會刁難
而一般交通事故 其實不太需要請律師
很多人都以為 上法院就要請律師 就要花大錢
其實不是這麼一回事的  另外如果真的怕上法院麻煩
又遇到那種避不見面 無心和解的人士

建議可以先寄「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 寫可以自己寫很簡單,但如果要引用法條
建議先查詢清楚,否則到最後上法院 可能會引想判決
存證信函 對我來說 就像是 合法的恐嚇信
當然啦 內容不可能真的恐嚇對方啦 也不能有恐嚇內容
只是 提醒 警惕 對方 應負法律責任罷了
所以囉 對我來說 以刑逼民 確實有 嚇嚇對方的作用

因為可以讓搞不清楚狀況的一方  清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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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這是我的疏忽  發表於 2014-10-12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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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塵 + 10 警察不知有影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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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認同樓主的闡述  個人認為是很好的教學文  不懂的人可以多學學
  
只有出過車禍  奔波忙碌收集資訊  跑流程  請律師  上法院.....的人才會明瞭
發生車禍之後  上了法院是沒人再跟你分啥二輪族  四輪族  大車  小車  道德不道德的....
一切參照法規  鑑定報告  看肇責來談判或是行訴訟判決
不懂小黃司機為何要賠錢的人  應該是沒出過車禍與人上法院相告的經驗吧

我曾經也是不懂的人  一次之後什麼都懂了  
像開立診斷書這種事  我也是經由某些人指點  我才明白診斷書該如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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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自己來真的很辛苦  發表於 2014-10-12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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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塵 + 10 我也是經律師指點才知道
魂禍 + 5 診斷書可大可小...很可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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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魂禍 2014-10-12 01:56 只看這個作者
這文章讓我想到
其實這裡也可以開個分區
專門討論車禍以及法律上的相關知識

在台灣法律有個怪現象
那就是有所謂的死者為大 而且是無限放大
所謂的台灣人情味很重...也影響到法律吧?

撇開所謂的對錯
要注意的是方法  
至於經過其實不太需要太在意的...

就好像...在這裡很多人就會這樣回
Q:我的車跑多少多少  
A:在快也要七天

最後...其實在這種討論板上
並不是每個人專業知識都那麼足夠
所謂前因後果交代一下會比較好一點
不然以字面上來說  我剛看也會覺得奇怪
直行車撞到轉彎車  結果轉彎車竟然勝訴
也是挺納悶的..還好後面回文有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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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告官 沒勝訴 是和解啦~~~~  發表於 2014-10-12 11:55
讚: 5
以後會多留意避免誤解  發表於 2014-10-12 04:35
45#
凡塵 2014-10-12 04:43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4-10-12 04:55 編輯
禁止發言 發表於 2014-10-12 01:08 [車禍和解案例分享]給有需要的人參考6451
抱歉,那時候沒看到樓主32樓補充
所以內容是依照主題文章片面說詞
去推理而已,因為實際上發生的狀況

因為車行有黑道背景、所以我方有所顧忌
不過度依賴警方及調解委員會

影帶到手後、仍著手和解、
該證據要等上法院才拿出來
若真上了法院、我方的求償計算又不一樣了
我要他們為不肯妥善負責付出代價
上了法院就不講情面
那是法官的酌量


車行經理受到我簡訊很火大
曾說:去告啊、司機坐牢又不關車行的事
既然不關、車行幹嘛介入調停
若無利可圖、他們會淌這混水?
還有、這種程度車禍、只會罰不會關
從中我探知對方的法律程度
整體談判的策略才奏效

46#
凡塵 2014-10-13 05:53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4-10-13 05:54 編輯

有車友私訊提到診斷書的問題
稍為整理如下:

1.基本上車禍是可以轉院 只要保持好各醫院的診療記錄即可
通常急診時會送最近的醫院 但其醫療資源或許無法使傷者家屬安心
故轉院是傷者的權利
2.醫院名氣愈大可信度愈高 這點也可以考量
3.新傷與舊傷是驗得出來 若對方有疑慮 出具最新診斷書即可(不屬於該次事故造成的傷是不會列入的)
4.診斷書不太可能造假 若真造假 醫院及醫生都有法律責任(偽造文書 甚至詐欺等等)
開診斷書只要約100元 醫生醫院不可能為百元冒風險 且內容只會針對傷勢
5.診斷書不用太早開 先完全瞭解傷勢如何醫療 是否有風險 負擔多少醫療資源 才知道哪些可以理賠 哪些不行
6.保全所有就醫記錄 以便日後查證
7.醫療收據正本要提供保險公司出險時 可用影本 至醫院蓋證明章 可視為正本
正本自存會比較好 如果保險公司要求正本 請將影本蓋證明章後自存 所有資料請懂得自存一份

以上參考 若有疏漏 歡迎車友補齊
本文章最後由 b.b戰士 於 2014-10-13 20:41 編輯

補一下
第1點  車禍是可以轉院沒錯  但是只能小轉大  不能大轉小  
          健保局有規定甚麼病能住幾天  醫生怕超過會挨罰  不管你傷勢還多嚴重  一定會趕你出院
          (就算你全身多處骨折像植物人一樣  也會用擔架抬你上救護車送你回家)  
          如果你已經是在大醫學中心  沒法轉院了  建議可以出院後1.2小時再掛急診入院住幾天
          (強制險還可以多領幾天住院跟看護費)
           
第2點  我完全認同
第3點  還是完全認同
第4點  我不認同  這個開立診斷書有其黑暗面  很多人不知道  知道的是少數人  但我不便在此討論  也不回應!
第5點  是的
第6點  是的
第7點  是的
最後補充一點  如果傷勢過重必須坐著輪椅出院  建議別坐醫院的救護車回家  因為貴到哭爸!
                     (跨縣市一趟要收3500)  也不要去問護士(還被多貴200)  
                     網路上有民營的復康巴士可查詢  一通電話服務到家  而且來回一趟只收1800..... (市內更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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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討論才又價值 感謝您的補充  發表於 2014-10-13 12:28
是啊 = =  發表於 2014-10-13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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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這些資訊想必得來辛苦  發表於 2014-10-13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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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塵 + 10 感謝補充 我又學到了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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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凡塵 2014-10-13 12:26 只看這個作者
b.b戰士 發表於 2014-10-13 12:22 [車禍和解案例分享]給有需要的人參考6294
補一下
第1點  車禍是可以轉院沒錯  但是只能大轉小  不能小轉大  
          健保局有規定甚麼病能住幾天  ...

診斷書造假 不是沒人做過
那通常都有共同利益的
這一點 心裡明白就好
但一般的老百姓 其實無法給醫師或醫院什麼好處
所以我是以一般老百姓為對象

至於那些有錢有勢的人
心照不宣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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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10-13 12:28
禁止發言 發表於 2014-10-12 01:08 [車禍和解案例分享]給有需要的人參考9938
抱歉,那時候沒看到樓主32樓補充
所以內容是依照主題文章片面說詞
去推理而已,因為實際上發生的狀況

初步分析研判表並沒有引用錯誤法條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

紅色部分才是第3項
撞傷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是 第61條1項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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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學法律的 看到法條 只要三分鐘 腦袋會自動當機~~~~~~XD  發表於 2014-10-1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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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塵 + 10 認真 這才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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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凡塵 2014-10-14 07:58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4-10-14 10:13 編輯

最後補充一點有關和解的個人心得

和解 很少是令人滿意的結果
它必定是一個對兩照雙方 不滿意但可接受 的結果

許多車禍新聞中可見
把人撞成植物人 法院判賠千萬 但家屬卻拿不到錢 這樣的判決等於沒有
司法就算還了公道 卻無實質回饋 終究要承擔的 都是受傷受害的家屬一方

面對和解 要找出可能實現的理賠
而不是理想中的理賠
每件案子的構因不同 責任不同 就有差異
所以案例都只能參考 切勿認為多重的傷代表多大的價
不過每件案子和解的心路歷程 都是大同小異

和解是相當累人的
因為要去折服一個反對立場的人 所要下的功夫是相當龐大的
您不僅要像警察去勘查車禍現場
還得像鑑識組去留意細微跡象
必要時得做實驗來推算許多數據(例如:車速等等)
還得拜訪附近居民 盼能取得重要第一人證資料

當您手上握有更多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資料
還得依法令對照可以申請的賠償
然後依可能的責任比去計算
但這只是和解
若真要上法院 那麼時間成本 人力成本之考量
更要加入 才能找出最適當的解決途徑

總之 上法院是下下策
這不該只是單純的恫嚇而已 而是要有心理準備
上法院之前的資料準備 都以上法院的前提來準備
包括提出的賠償訴求
如此 在法理上您將有立足之地
在詞辯上 您會有折服的力道
若真搞不定須上法院 亦有幾分胸有成竹

處理和解 不要慌亂 不要情緒化
過程中即便不滿 切勿動怒 切勿口出惡言 切勿肢體暴力
一言一行都要注意
不可讓對方找到任何加油添醋的可能
必須冷靜的不斷搜證 包含對方的和解態度等等
保留一切證據 都是上法院的有力旁證
故錄影或錄音 都是可以參酌使用 有備無患

和解需要誠懇與信任
但不要太相信人 必要的搜證都是為了自保
因為上法院後或臨時變卦反口咬否認的一堆
這些都是人性的表現

上法院 講的是證據 您能提供更多佐證 勝率自然高一些
在法院 論的是攻防 沒有未經攻防論述就產生所謂絕對對或絕對錯
(就連律師都不敢保證 更何況是小老百姓)
不然不會出現 殺人不用判死刑的諸多案例
現在的言論自由 造就太多未審先判的言論 切勿採信
這是一套殘酷的現實規則
當您還無法改變它 就請學習與它共處

個人已經過了論對錯的年紀
也看多了許多無奈 無能為力的事
不想流於任何形式的抱怨

最後希望所有的人 能學而不用
行車平安 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