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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大執法!排氣管沒裝觸媒開罰1萬2

改裝不是壞事,很可惜台灣地小人稠
平均被分配的空間及面積有限,所以管制多元且複雜

根據現場攔測關於CO部分沒觸媒的話,超標機會比有觸媒的高
NO高,這個就比較少遇到

之前有車友的SM250送到工研院做檢測研究測試
排放標準CO是每公里2公克
排氣管觸媒拆了及相關管線也剪掉
結果測出來是每公里21公克
相差了10倍

而有些管有觸媒,也不難聽,也不大聲
只是觸媒量少了些

台灣不像日本、歐盟,統一由一個單位來管制各項目
而是全部拆開來管

還有晚上環保署幾乎只有抓聲音這部分
本文章最後由 cervelo1995 於 2014-10-9 16:24 編輯
hitorex0906 發表於 2014-10-5 03:56 桃園大執法!排氣管沒裝觸媒開罰1萬26777
大大您這樣說並不合理,所謂的貪小便宜,是指商品有所謂的市值,

而我卻偏要計較以低於市值一點點的金額 ...

閣下言論「我改管,角度符合法規,我改管,排氣分貝標準,我改管,廢氣檢驗合格,所以我,無錯!」此言聽起來似乎沒錯,但其中卻有部分被你不知道是有意還是無意給忽略了!那就是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裝。前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及其標識,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面提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那我們來看看子法條

1.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91.10.02.修正)
第  二  條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如左:
   一、機動車輛:
      觸媒轉化器 (Catalytic converter)。
      排氣再循環系統 (Exhaust gas recirculation)。
      蒸氣排放活性碳罐 (Evaporative emission canister)。
      曲軸箱通氣閥 (Positive crankcase valve)。
      熱反應器 (Thermal reactor)。
      二次空氣供給泵 (Air injection, air pump)。
      二次空氣控制閥 (Air injection, pulse air)。
      含氧量感知器 (Oxygen sensor)。
      減速控制裝置 (Deceleration device)。
      濾煙器 (Particulate Filter)。
      濾煙器再生裝置 (Regeneration system for particulate
        filter)。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二、火車、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
    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之。

看到了嗎?我想這個才是警方(執行道路安全規則之取締)及環保稽查人員執法的依據!

另外剛才我查了一下標準檢驗似乎是有與中研院人員配合,我想閣下所說「跟官方人員無證判罪」應該可以收回去了!

消費者不論任何原因改管, 忽略觸媒及觸犯法條, 而且該法條已存在多時, 我想是沒有什麼爭議的!

最後, 建議教訓我的話可以省省! 我客觀與否會自行拿捏, 也沒判定良惡, 不過是以法條角度分析罷了, 還有, 閣下說敝人恐因此落下眾叛親離之處境, 我想言之過甚了!
cervelo1995 發表於 2014-10-6 20:24 桃園大執法!排氣管沒裝觸媒開罰1萬24652
閣下言論「我改管,角度符合法規,我改管,排氣分貝標準,我改管,廢氣檢驗合格,所以我,無錯!」此言聽起 ...

感謝大大提供法條給與敝人了解,看來在下只知曉了片面,而未深透了解,

如果以此法條來做執法,的確是沒什麼好爭議的了,在此特向大大道歉,

而敝人實無教訓大大之意,只是一整段文章看下來之有感而發,在下之言想來是重了點,

既然不容大大之耳,敝人向大大道歉,並再次感謝大大的指教~!
大小屁孩不論汽機車改管吵死人,這個早該做了,最好全國同步實施大執法!
反正我的車系原廠被當大改已經不是第一天了⋯
台灣沒有完整製定法律前只能低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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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AX200??  發表於 2014-10-7 12:15
本文章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14-10-7 12:16 編輯
cervelo1995 發表於 2014-10-6 20:24 桃園大執法!排氣管沒裝觸媒開罰1萬29647
閣下言論「我改管,角度符合法規,我改管,排氣分貝標準,我改管,廢氣檢驗合格,所以我,無錯!」此言聽起 ...

你可以查一下何時就有空汙防制法第35條嗎?
BTW今年是民國103年
為何我說這是第三次出爾反爾
前面也有人PO出來之前改裝規定了
更簡單說 根本從來沒人去注意到這個法規
而且這也不是警方執法依據  因為他們無權管

原本第一次跟你講好遊戲規則(朝後 有防燙裝置 噪音合格即可合法改裝排氣管)
然後一個唬爛立委說 噴出來的氣會"燙傷"人(根本不可能)
就依法無據地抓翹管
直到一年後法條訂下來
第二次跟你說 只要符合附件15規定角度 即可合法改裝排氣管
現在又翻到超久且沒啥人知道的法規 要開罰你  而且金額高達1萬2
你不覺得前兩次制定的法規 很自打嘴巴嗎? 而且又非常標準的柿子挑軟的吃
最好是汽車你給我把車抬起來下去看是不是帶代觸媒XD

簡單一句話  我有錢 買TMAX CBR600RR 噴臉噴到爽 沒關係   有錢買車改無觸媒也沒關係
騎一般機車的平民老百姓就是不準  
另外很多大型重機 原廠管也沒有觸媒這種東西  重點是排放合乎標準


rockychan 發表於 2014-10-7 11:58 桃園大執法!排氣管沒裝觸媒開罰1萬25764
你可以查一下何時就有空汙防制法第35條嗎?
BTW今年是民國103年
為何我說這是第三次出爾反爾

當然沒問題!

我先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空汙法35調何時訂定?」
ANS :
我們來看一下空汙法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六四)台統(一)義字第二二六五 號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六三六號令修正公布全 文五十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0一三二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七十八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二一四四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八十六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72561 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八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81 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 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79411 號令修正公布第二 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條文;
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 一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91 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

看到了嗎? 觸媒訂定時間可早了, 這個應該沒意義吧!

而你所說的「出爾反爾」排氣管角度問題我想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這個跟空氣汙染防制法是兩回事, 不可摻在一起討論, 更沒有所謂的出爾反爾的問題啊.....

道路安全規則訂定了你的排氣管角度規則, 你選改裝管符合條件當然沒問題...但是你的改裝管沒有觸媒仍然觸犯空氣汙染防制法呀~~~而且空汙法存在已久囉...(你總不能說時代太久遠不算吧?)
是你一次觸犯了兩種法規, 不是法規出爾反爾!

閣下這樣懂了沒有??  

另外對於您所說依法無據抓翹管, 可以請您提供案例嗎??  

本文章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14-10-7 16:27 編輯
cervelo1995 發表於 2014-10-7 15:26 桃園大執法!排氣管沒裝觸媒開罰1萬28728
當然沒問題!

我先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空汙法35調何時訂定?」

所以35條是民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就有了
現在是103年
請問這段期間何時有取締這項 且是重點項目?
第  六  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交通工具上標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相關位置圖及
標識,並加註所有人不得拆除或改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機器腳踏車得
僅標明其標識。
我汽車也沒看到這個"加註所有人不得拆除或改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所以到底有誰會知道阿...?

我知道是兩回事
我的重點是 一般人只知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驗排氣規定 噪音規定
一次全部說清楚沒有這麼難吧?
這這個新聞出來以前 到底有誰知道空汙法35條
廠商按照你的規則走之後  又說要把管子出口改陽痿  改好後現在又說要加觸媒 之後呢?

案例???我前面已經說了
自從唬爛立委說了之後
早在附件15修訂角度的約一年前就在抓翹管了
之前在北市承德路還鬧得很大呢  一堆原廠管也被開單
警察在媒體面前作秀並睜眼說瞎話 直指原廠管是違法
相信承德路這次 相關單位也沒人知道可以用空汙法35條取締


附件15 排氣管第三條 角度的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轉自 蘋果日報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324/31490478/
此次超大陣仗取締時間為98/3/24
的確是依法無據  
而且此次環保局都有派人稽查
怎麼沒人提空汙法35條


本文章最後由 cervelo1995 於 2014-10-7 16:44 編輯
rockychan 發表於 2014-10-7 16:09 桃園大執法!排氣管沒裝觸媒開罰1萬23446
所以35條是民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就有了
現在是103年
請問這段期間何時有取締這項 且是重點項目?

空汙35條早就存在這個沒爭議了, OK!

那請問這二十多年間罕有取締, 所以不能取締?  
空汙法35條罕有人知道, 所以也不能取締?
如果你的答案是可以取締, 那就等於你自己承認前面說的兩段話都是廢話! 說不能取締, 貽笑大方!

你說「排氣管改成陽痿,廠商照規則走之後『又』要驗觸媒」
你要搞清楚不是"又"要驗觸媒,觸媒本身就是規則之一,怎麼話從你嘴巴說出變成刁難了...
已經講過兩個是獨立的法源,不能混著說!

後面我查了一下, 沒錯! 警察在法規訂定前就強力取締, 這個的確是垃圾行為也有違程序正義!
但是一碼還是要歸一碼, 不可將既有存在了二十多年的空汙法混為一談! 也不能將民眾不清楚空汙法當成開罪理由!

是非道理要越辯越明, 不可混為雜談!
本文章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14-10-7 17:03 編輯
cervelo1995 發表於 2014-10-7 16:31 桃園大執法!排氣管沒裝觸媒開罰1萬21507
空汙35條早就存在這個沒爭議了, OK!

那請問這二十多年間罕有取締, 所以不能取締?  

當然可以取締
但宣導一下沒這麼困難吧....??
空汙法很多都嘛訂爽的  你看看怠速規定 惹到一堆"汽車族"不爽 而一改再改 現在誰敢取締?
而且重點是 排氣管規定不能一次講完嗎??? 我沒要混為一談...   
講難聽點 根本沒人知道 突然挖到這條 才知道可以取締

之前在承德路違法亂抓就證明根本沒人知道了
連"專業環保人員"都不知道的規定  
宣導一下相信大家很願意配合
而且觸媒這部分也只能針對"機車族"  


反正有錢要可以開車改無觸媒翹管噴爽爽 只要噪音合格即可
買上一代原廠無觸媒超翹管TMAX噴爽爽囉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