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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

来源: worldclass 2012-3-4 07:37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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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步發於重車論壇,尚有待確認項目,請自行斟酌]
有鑒於萬一遇上心態不正常之警察時,全車合法性越高越有陪他玩的本錢,
同時又要與玩車的樂趣不衝突,加上數年前,小弟有個朋友(改四輪的)全車改裝頗多據他說都合法了,
故小弟基於好奇查了一些資料,找尋附件15之外項目的合法性,
結果還是有些問題待解,還望前輩不吝指教

首先,還沒開始前先有1個問題
Q1:印象中法律上"沒規定不行的就是可以",與此相關的條文在何處?

開始說到改裝(設備變更),第一個要知道的,就是明文規定不能改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看起來"機器腳踏車"有的條目"汽車"沒有的只有"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所以上面"汽車"的條目應該是無關,因為要包含的話應該只要把這條放進去就行了,無需再列一個"機器腳踏車"的項目.
Q2:所以2個輪子的應該是適用"機器腳踏車"這項對吧?

假設對,那麼同理,附件15裡面那些汽車改裝要一堆條件的也通通不適用,
到這為止,煞車整套都是可以改的,當然輪圈避震也是,連白牌常用的加大汽缸也是可以的.

再來就要解決既然沒說不能改警察憑什麼開單,就是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弟16條和第18條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其中除了"二"的項目之外還有"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再來是罰更大的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換句話說,目前為止的意思應該就是,除了附件15裡面無須登記的那三項之外,其他都必須登記,
那問題來啦~怎麼登記?答案在公路總局網站裡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3/Menu03_01.aspx
監理業務說明->汽車檢驗->汽車設備變更規定裡

辦理變更登記相關規定:
A. 應備文件:

    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行車執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統一發票(車輛顏色變更者免)

法源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24條


到這邊為止可以發現,最大的問題-----驗車

常常看到的是,"驗車過不過,看的是驗車員的心情."
難道真的只能看他心情嗎?當然不是,要刁,那就照規定來,他們也得遵守"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其中罰則從第12條開始.

第 12 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停
止其檢驗或考驗工作三個月至六個月:
一、態度傲慢、工作不力者。
二、利用職權故意刁難者。
三、從事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或一年內曾受記過二次以上之
    處分者。


好啦~這下驗車員只能照規定來了,問題到這就結束了嗎?當然沒有,接下來的問題是"檢驗標準"
順著這條線,在公路總局網站查到了"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但是它沒寫檢測的對象,也沒寫依哪條法規定立,
於是繼續挖,挖到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其中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指車輛申請新領牌照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
    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二、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車輛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宣告之不
    同車輛型式,並以符號代表。
三、車型族:指不同車型符合下列認定原則所組成之車型集合:
(一)底盤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二)完成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三)車身廠牌及打造國相同。
(四)車輛種類(車別)相同。
(五)車身式樣相同。
(六)軸組型態相同。
(七)核定之軸組荷重、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相同。
(八)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
(九)車輛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宣告之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十)使用高壓氣體為燃料之車輛,其高壓氣體燃料系統主要構造、裝置
      之廠牌及型式相同。
四、延伸車型:指符合車型族認定原則,申請者於原車型族中擬新增之車
    型。
五、安全檢測:指車輛或其裝置依本辦法規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所為之
    檢測。
六、品質一致性審驗:指為確保車輛及其裝置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所為
    之品質一致性計畫書審查及品質一致性核驗;品質一致性核驗包含成
    效報告核驗、現場核驗及抽樣檢測。
七、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認可辦理車輛或其裝置安全檢測之國內外機
    構。
八、審驗機構:指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相關事宜之國內車
    輛專業機構。


根據第一第一條找到了公路法,
第 63 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
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
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
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
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
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
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
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
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Q3:公路法第63條的"登記"看起來應該不單指指新領牌的登記吧?

如果是,它也涵蓋設備變更登記,那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也是依照此條訂立,那就剩下檢測合格應該就直接寫在登記書上就行了吧?

目前的資料各位認為如何呢?
Q1~Q3還請前輩指教,除此之外若有缺失還望提出.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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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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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賢 2012-3-4 08:09 只看這個作者
我記得沒錯的話,交通相關法令講的「汽車」,通常包含二輪的機車。
不管怎麼說 警察他想刁你 需要理由嗎
你的嘴巴再怎麼利害
他只要開張驗車單給你
你能怎麼辦???
千萬不要在我面前催油門
因為.........  我跑不快
原文章由 小賢 於 2012-3-4 08:09 發表 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3844
我記得沒錯的話,交通相關法令講的「汽車」,通常包含二輪的機車。


這就是小弟提Q2的原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汽車是包含機器腳踏車(機車)的,

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繼續往下看,關於禁行機車及兩段式左轉的法源,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
,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為何要特別列上紅字區?
小弟的解讀是,這些字的目的就是"除下面規定的項目之外,與汽車相同,請遵守標誌標線",若沒這些字,這整條就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自動作廢.
所以小弟判斷同一條內有特別列出機器腳踏車,也沒有這些包含的文字時,這條的規定應該是和汽車分開的.

另,就算此問題正確解答為否,多出的不可變更也只有後搖臂和碟煞,變速箱,齒輪箱,再擴充一點,頂多加個三角台,
其他就是多出附件15裡面有的一些需要一堆文件的麻煩東西,



回覆 3# leo22219578 的文章
真的嗎?哪個警察這麼帶種無視"警察職權行使法"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7181

[ 本文章最後由 worldclass 於 2012-3-4 22:02 編輯 ]
我機車改裝B牌輻射卡鉗前差加大跌
被警察開18條(煞車變更)
我去法院申訴.法官判決免罰.因為機車沒有底盤
我改裝鈦管.被警察開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我也去法院申訴.法官判決免罰.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我改裝排氣管並沒有影響行車安全.沒影影響行車安全都不能開16條
原文章由 aaa111995 於 2012-3-4 22:42 發表 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1840
我機車改裝B牌輻射卡鉗前差加大跌
被警察開18條(煞車變更)
我去法院申訴.法官判決免罰.因為機車沒有底盤

我改裝鈦管.被警察開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我也去法院申訴.法官判決免罰.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我改裝排氣管並沒有影響行車安全.沒影影響行車安全都不能開16條


多謝提供經驗,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1246
既然沒有底盤,表示不可變更項目裡面底盤那條所涵蓋的項目全數不適用,101.gif
也就是Q2我的判斷正確可能性又提高了,084.gif .

順帶一提,依小弟判斷,若煞車那些,條子開第16條應該就會成立,因為藍字區的關係,當然,這邊小弟是以您沒去登記來看,

而排氣管屬附件15中"變更不需登記"項目,只要符合附件15裡的要件,藍字區就不適用,
故只要沒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事實,正常來講也是免罰.

[ 本文章最後由 worldclass 於 2012-3-5 00:19 編輯 ]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機車目前來說.只有HID.跟變顏色
需要辦理變更.法規是保護我們的
只是都被警察濫用.欺負我們不懂得
改卡鉗沒規定要變更吧
換輪胎需不需要登記阿

回覆 7# aaa111995 的文章

我朋友前幾天被開13條第一項 理由是擅自加裝翹排器..
但是警察有用手去扳 也扳不動..
我朋友是勁戰裝下面這種+愛將小土除 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7364
但是警察有去扳扳不動 他還開他單
這樣有辦法申訴嗎.? 結果線再去監理所說要改成十二條!!..我朋友都暈倒了

[ 本文章最後由 Gorscom 於 2012-3-5 01:13 編輯 ]
原文章由 aaa111995 於 2012-3-5 00:36 發表 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693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機車目前來說.只有HID.跟變顏色
需要辦理變更.法規是保護我們的
只是都被警察濫用.欺負我們不懂得
改卡鉗沒規定要變更吧
換輪胎需不需要登記阿

(上次忘了問,有法院文號或案號可以po嗎?查判決書用,或是直接po判決書上來更好.)

這就是小弟提Q1的原因,
重論那邊有人提出"行照是許可證,故應該是沒說可以的就是不行"這樣的論點,但沒同時提出法源,
故小弟依然判斷此題為"待確認".

而輪胎,應該像機油那些一樣屬耗材,故輪胎只要尺寸沒變都不算設備變更,
但卡鉗就不是了,小弟看起來它應該是在23條的規範內,只是不清楚是算在車架,或是後面的"等"裡面.

當然啦~若改天卡鉗被開16條申訴成功,那還麻煩回來補充囉~ 畢竟若證明不用登記對大家都是好事阿~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219
當然,有法院文號或案號,判決書等等直接po上來,更是無庸置疑.

原文章由 Gorscom 於 2012-3-5 01:11 發表 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9818
我朋友前幾天被開13條第一項 理由是擅自加裝翹排器..
但是警察有用手去扳 也扳不動..
我朋友是勁戰裝下面這種+愛將小土除1243609
但是警察有去扳扳不動 他還開他單
這樣有辦法申訴嗎.? 結果線再去監理所說要改成十二條!!..我朋友都暈倒了


基本上小弟開這篇的用意,是要討論,如何"以現有法令讓改裝車合法上路",所以....這有離題了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7295

不過小弟還是先以目前的有限知識回答你,
但在回答之前要先請問幾個問題:
1.當下有蒐證嗎?證明牌照角度不會成立要件用.
2.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嗎?依據第29條,當下可以聲明異議.

然後,這是一定要申訴的,12條勉強扯的上關係的也只有第7款,自己去看就會知道問題在哪
13條還比較接近一點,不過若當下沒有蒐證,上法院還是有可能一樣要罰

當然,前提是角度不誇張.

[ 本文章最後由 worldclass 於 2012-3-5 05:43 編輯 ]
我當初被開單申訴成功的車是舊勁戰(當初被開卡鉗18條.是監理站配合交通隊開單的)
隨著換車我賣掉時判決書也一起丟了
換了車以後.才接觸到小老婆.
所以有人可以跟我說有什麼方法去法院把判決書調出來嗎
很多機車前輪110-70-12都把它換成100-90-12可以開罰嗎
輪胎原廠假如送正新.我換成普利司通.也算變更原有規格吧
機車正常換裝非原廠零件(大家所謂的改裝)
換改裝品能開的法規是少之又少
你所說的23條是哪的23條(我找不到)
還有交通附件.那是監理站的文.不能拿來開單的
只能用來新車出廠送檢項目.還有驗車用的
監理站的交通附件.跟交通道路處罰條例.是不相同的

[ 本文章最後由 aaa111995 於 2012-3-5 13:1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