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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

原文章由 aaa111995 於 2012-3-5 13:07 發表 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9385
我當初被開單申訴成功的車是舊勁戰(當初被開卡鉗18條.是監理站配合交通隊開單的)
隨著換車我賣掉時判決書也一起丟了
換了車以後.才接觸到小老婆.
所以有人可以跟我說有什麼方法去法院把判決書調出來嗎
很多機車前輪110-70-12都把它換成100-90-12可以開罰嗎
輪胎原廠假如送正新.我換成普利司通.也算變更原有規格吧
機車正常換裝非原廠零件(大家所謂的改裝)
換改裝品能開的法規是少之又少
你所說的23條是哪的23條(我找不到)
還有交通附件.那是監理站的文.不能拿來開單的
只能用來新車出廠送檢項目.還有驗車用的
監理站的交通附件.跟交通道路處罰條例.是不相同的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這裡應該是能查判決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有提到輪胎尺寸,所以法規上應該也算,廠牌似乎就沒差了,
雖然實際上沒量也不太能看出來...,
另附件15是改裝要件,不符合要件還是可以開.

回覆 11# worldclass 的文章

http://forum.jorsindo.com/viewth ... e%3D1&frombbs=1
托你的福.找了快1小時累死了

回覆 12# aaa111995 的文章

辛苦啦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61
不過,奇怪的是,它完全沒提到16條第1項第1款,一整個神奇.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5483


順帶一提,關於驗車部分又有最新發現了 105.gif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2 條

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
以下,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
公里,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
器腳踏車之故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
路,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第 39-3 條

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機器腳踏車臨時檢驗之標準,
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
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應依原廠規定時間自行實施保養及
檢查。


這應該就是標準了,看來驗車似乎比小弟想的還要簡單. 084.gif

[ 本文章最後由 worldclass 於 2012-3-10 05:41 編輯 ]

回覆 13# worldclass 的文章

以上的條例是給我們老百姓看的
那些監理站的.跟警察的頭腦裡
有著一套自創的法規條例

回覆 14# aaa111995 的文章

如果他們真的這麼屌,那"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和"警察職權行使法"都可以做廢了.093.gif

他們能屌的地方只有"法規上不明確"的地方,也就是"裁量權",但這還要看法官認不認同.099.gif

再來小弟會去查驗車項目中,"合於規定"的規定在哪,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8594
依照重論之前看過的文,煞車效能和前後輪偏差確定是有國家標準的,只差把它挖出來而已,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493

[ 本文章最後由 worldclass 於 2012-3-12 03:27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