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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函-振源車業

原文章由 MUGEN0629 於 2010-7-5 22:37 發表 致歉函-振源車業7065
等振X.告你告一段落...不成立的話~~致歉函-振源車業8333 3
反告他...巫告..毀謗...請求精神賠償....101.gif

這種情況下誣告是不可能成立的

高院解讀: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

「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今天孫先生確實在網路上抨擊振源車行,車行的商譽確實可能受損,即使法官認為此行為不至造成車行商譽受損,但車行並非為了陷害孫先生而提告,而是為保障自身商譽,即使法官認定不成立,孫先生也難以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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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112919 + 1 果然是高手.. 學得有模有樣.. 前一個真的.. ...
hayato1300 + 5 感謝大大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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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高雄小段 於 2010-7-5 23:18 發表 致歉函-振源車業9463
我想問一下
我之前也有遇到這樣的問題(網路)
某A在他的部落格上對我(B)謾罵毀謗
但不指名道姓,而是採用迂迴的方式
(鳥松鄉私立正X科大、O械系的阿宅、野狼痛車、學號4208那個啦!)
但方式也讓其他第三者(C)一眼就能看出A說的是B

那這樣A是否有觸法?致歉函-振源車業2770 致歉函-振源車業8953

仍觸法,學號4208、正修科大、機械系、野狼痛車、機械系,以上很明顯可追尋到一名死阿宅,這種很嚴重了,還侵犯到他人隱私,妨害名譽不僅是在公開場合散布不實訊息才構成,即使是私下傳開,足以造成你的名譽受損,那也是妨害名譽

比方說,某A對某B之父母說,你兒子在外嫖妓吸毒賭博,但事實上沒有這回事,此時B也可對A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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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們....我只是說說而已嘛....假設假設嘛......
也不需動這大的肝火啦.....板大壓力也很大了~~~
讓他休息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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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ato1300 + 5 店家版無法更改文章喔...下次發文前要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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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Yakima 於 2010-7-5 23:16 發表 致歉函-振源車業7588

您好,敝人本身也是法律系學生,生平與4場妨害名譽官司有所摩擦,不論是協助原告或被告

我可以以過來的經驗告訴你,只要你說的不是事實,且足以造成店家商譽受損,你就構成妨礙商譽/名譽,就算未指名道姓,只要能合理推敲你是在攻擊此人/店,也可成立

我也只知道我們學校的人有去過都會"坎普類"
跟我說看到老闆的臉像看到仇人一樣...
看到大把鈔票才會眉開眼笑...

以你所讀,你認為這樣對檢座而言不構成妨害名譽嗎?如果他想脫罪還得證明真的有人說過這話,那就換做說這話的人挨告,除非他能證明自己所言屬實

我自己協助過一個案例,他只說了一句"OOO好像有在XX百貨偷過東西",就被OOO提告,最後在偵查庭和解,賠償名譽損失5萬或登報道歉(14萬),最後被告選擇5萬和解,否則即使緩刑、易科罰金也是會留下前科,還得加上民事賠償



"我可以以過來的經驗告訴你,只要你說的不是事實,且足以造成店家商譽受損,你構成妨礙商譽/名譽"
請你回去看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第二五五頁起
我真的很懶的解釋諸如構成要件
阻卻構成要件
阻卻違法事由這些東西

另外構成妨礙商譽/名譽這是什麼意思??
有這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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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06# kyleksc 的文章

表見自由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之一
評論自由討論自由與傳播自由係為表見自由的基本內涵
故不宜輕易的使其受制於刑法制裁之規定
且基於刑事法自抑自謙原則
若當事人基於善意發表評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
或關乎公眾利益而不涉個人私德之事且能證明其真實者
都有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性之適用餘地

吾人在一機車論壇
發表有關機車改裝店家的看法
若不涉及捏造事實或人身攻擊
僅為主觀評論
何有入罪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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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kyleksc 於 2010-7-5 23:55 發表 致歉函-振源車業9522
請你回去看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第二五五頁起
我真的很懶的解釋諸如構成要件
阻卻構成要件
阻卻違法事由這些東西

另外構成妨礙商譽/名譽這是什麼意思??
有這條罪??

先就使用名詞的錯誤致歉,是為讓網友方便了解,刑事適用誹謗,民事則有非財產上商譽損害請求權

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其中有一但書可阻卻違法,即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樓主之發言確能造成店家商譽之損毀,其發言若基於轉述(真有人這樣說,且可證明),店家可續追究原發言人,原發言人無法證明自己所言為事實,則無阻卻違法之情形,轉述不實訊息的樓主亦構成誹謗

轉述不實訊息亦有法律責任要負,只是看店家追不追究而已,有一知名攝影師就是最好例子,網友引述新聞內容稱其為著作權蟑螂、訟棍遭提告,雖然攝影師對該報社之提告未效,但此案中法官認定該攝影師對使用照片者提告係捍衛權益,雖網友之批評係轉述自媒體,但仍構成妨礙名譽,最後以20萬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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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kyleksc 於 2010-7-6 00:20 發表 致歉函-振源車業7348
表見自由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之一
評論自由討論自由與傳播自由係為表見自由的基本內涵
故不宜輕易的使其受制於刑法制裁之規定
且基於刑事法自抑自謙原則
若當事人基於善意發表評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
或關乎公眾利益而不涉個人私德之事且能證明其真實者
都有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性之適用餘地

吾人在一機車論壇
發表有關機車改裝店家的看法
若不涉及捏造事實或人身攻擊
僅為主觀評論
何有入罪之說??
嗯嗯,當時在處理被攝影師告的朋友時,我想法跟你一樣,那是我參與的第一宗誹謗、妨害名譽案件,認為言論自由怎麼能這樣被束縛住,當時那位朋友所言「就連做學術使用也提告,根本是用法律來斂財,與他同樣專研攝影讓我感到可恥」,認為僅是批評該攝影師之行為,無構成妨害名譽

但是偵查庭時,檢察官受理此案,認定保護自身著作權是合理行為,要求賠償與和解是法律保障,以斂財形容已造成原告的名譽受損

我上面所言有誤,法官該換成檢座,因為我那位朋友找的法扶律師建議他,雖然法官有極大可能緩刑或易科罰金,但前科一留下就是永久的,不值得,最後與該攝影師和解,對方先要求登報道歉(須註明模糊住址、身分證字號、姓名)換取刑事和解,民事和解一開口就是10萬,不然法院見,或是,直接給他20萬換取刑民和解

這是斂財嗎?這著著實實是斂財,但能說他斂財嗎?不能,因為他是行使法律所保障之權益,我讀到現在對那句話感觸越來越深,「法律可以保障好人,但他多數時候保障懂的人」

這件事無關乎公眾利益,除非他是說給這家車行改的車都會爆炸,為了生命安全請不要來這改,而且能舉證這家車行的車能騎一騎爆炸(這倒讓我想到中正路RS21火燒車事件,網路找不到,因為SYM很強大),他對店家之批評著實足以造成店家名譽受損,又無證據可證明其批評是建立於事實,我先不講該車行到底改的好不好,我只就這樣一個批評方式之舉證困難度來講,贏面頗低,頂多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緩起訴則碰碰運氣
最後變成兩位律師在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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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112919 + 1 去把大魔王請來當法官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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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從以前看奇你案的文章看到現在他的為人也不是不了解.
口口聲聲的秘密武器.說砸車怎樣的(以前的文章太久我忘了實際內容不過有印象) 或許我不懂他說要砸車的梗.但在外人看來的確刺眼.
如果誤會可以說
而不是說以下這種言論
不好意思...在網路上我只懂砲...不懂的收斂...
要戰很少人戰的贏我...我也不想跟你戰...也請你自重...
再來又回覆這種文章影射
痾...這篇文被鎖了喔...這樣也好...不會有像某樓層大大沒看清楚回覆就亂發言...哈哈哈...

哀 .. 奇你案毛爺消失孫爺踢到鐵板..

希望能從這次事情中改進

或許多少人認為店家大題小做
說個前陣子的社會新聞
國小生拿剪刀砍老師.老師到最後告他並要求賠償
有人會覺得何必呢只是國小生
但新聞內容中有提到國小生之前的種種行為..看完覺得被告也不稀奇

至於..18歲的孫爺大哥呢.. 如果打字前除了自身觀感外能想到別人觀感..那會好很多.
我也是店家的人..所以我要砲人之前會謹慎..發文謹慎.. 否則其你案那篇文章中也不會說到孫爺大哥的言詞會造成他崇拜的毛大濕對外的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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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951911 + 5 字字珠璣 說的好
linsanget + 5 給點教訓也好,免得老是在版上嗆人 ...
hayato1300 + 5 大大說的是
michael26 + 5 為切中我心的言論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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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車開心就好
機械的運作沒有神話只有原理
110#
2010-7-6 02:26 只看這個作者
看完另外一篇孫大爺的咄咄逼人
我想 真的不太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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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112919 + 1 ~"~ 八年級的好男兒 安心的去吧 ...
linsanget + 5 你說我被逼的嗎XD~~
tune1241 + 5 你的簽名檔跟內文欣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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