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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函-振源車業

原文章由 羅南 於 2010-7-7 10:09 AM 發表 致歉函-振源車業2278
難道做黑手的真的是該死嗎??無故被抹黑只能默默承受嗎??哪全台灣黑手都關門好了!! 原本囂張的態度意思是說~平時做人都這麼囂張喔!?
不要常把年輕~無知~初犯拿來當免死金牌!!做人心態很重要的.你不知道??有很多法官常常在法庭中知道你是初犯~年少無知~可能不起訴(或起訴)在當下他會當庭上要你力對你說教~哪時的感覺會比你被起訴時還要難受(這類事情常常在法庭上上演)~在社會觀感中你們所謂的囂張態度在社會中是完完全全不被社會適用


我想大大你激動了,沒人說作黑手該死
大家可能只是想表達說 現在就算提告好了,可能當下心理會很爽快
只是畢竟店還是要繼續開,做這種事情也許可以還你清白
但是可能會流失許多客戶,個人認為這樣做是利大於弊的
畢竟真的是,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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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112919 + 1 客人哪有這麼容易流走.. 最多只是聽說聽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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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樓上是我手殘點到...(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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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40# cygnus0224 的文章
重點是"只不過"在網路上打個幾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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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一個只不過
就可把人家養家活口
十幾年的事業隨意的抹煞
很厲害啊!

那下一個上法院的可能就是您摟!
等著你的下一個"只不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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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112919 + 1 局外人說什麼都簡簡單單輕輕鬆鬆啊 換他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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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廠品~
風鏡/照後鏡前移
良輝傳動
Z1前叉內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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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6
SBK II (Carbon)
307P 休閒防摔衣褲 (SAS 護具)
大大認為「看到老闆的臉像看到仇人一樣」、「看到大把鈔票才會眉開眼笑」這兩句話是對人的毀謗行為,惟小弟一開始就闡明這些言論仍是屬於評論該商家營業行為的內容,大大不可以一昧地認定只要言論涉及特定人就是對該人的污衊,否則便是無限上綱、有違明確性原則。
舉例而言,如果吾人今天到一家連鎖速食餐廳賣當牢,遇到一位非常不友善的店員王小明,同時也吃到了非常不好吃的大買克全餐,難道我發表評論的時候,只能針對大買克全餐的部份發表批評,而不能針對該名店員的態度、言行、服務技術來評論嗎?

回到本案觀之,「看到老闆的臉像看到仇人一樣」、「看到大把鈔票才會眉開眼笑」這些如果都是顧客在光顧該店時,所觀察到的現象,當然屬於該店家營業情形之一(當然前提這些話是真實的),本案當事人自然可以評論,當然不屬於將老闆與營業不相關的言行拿來大作文章這種法所不允的行為。除非本案當事人攻擊有關老闆與營業行為不相關的私德部分,例如:攻擊對方有婚外情。這些才不屬於評論自由的保護,否則如果老闆如果在修理機車的時候,態度奇差,見錢眼開,難道身為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不能發表評論嗎?

就本案來看,當事人對於老闆的評論並非攻擊與營業不相干的『私德』,而是評論老闆在做生意時的態度,應屬合理之評論。
為什麼我要一直強調本案本案本案的,我清楚大大您可能接觸過很多案件,不過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大大您的案件,而是『本案』,案情不同怎麼能相提並論?況且大大提的案件都是和解案件並非終局確定判決。
144#
woi 2010-7-7 17:23 只看這個作者
我覺得樓上 kyleksc跟Yakima 您們兩位可以停了
基本上,法律的東西極其複雜,小弟枉為法律人,初期看到兩位的大作也有興趣的看了幾篇,不過看到第五頁來時,即便看得懂卻也沒有毅力看完
更遑論沒有法學基礎的一般人了

兩位都有彼此的立論,基本上,檢察官跟法官每位看法也都不一樣
所以兩位在這裡爭論並沒有意義
即便兩位都是檢察官,要起訴或不起訴,都是兩位的職權
兩位不需要在這裡為了彼此觀點不同而爭論不休

或許有些法律人對於社會事的體驗不夠深刻,往往會太執著於法
不過這件事情我的著眼點,法律佔3成,社會事的成分佔了7成
要處理起來,照社會事的觀點當然是以和解為宜
K同學也不需要堅持說這樣會沒事,不構成各項罪名所以就毋須擔心
難保檢察官的看法與您不同?不就害了樓主..
當然起訴不一定判有罪,但是不需要這麼輕易的讓自己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尤其是一個年輕人,一個申請得出[無刑事紀錄證明](簡稱良民證)的人

同時也奉勸名譽遭受到損害的這位黑手老闆
上面很多同學正反兩面的意見我相信您也看過了
得饒人處且饒人,什麼事情把條件談一談,若有好台階可下,剛好就好
同意您看法,也謝謝K大雖與我意見相左仍不吝指教亦言之有物,受益良多

孫先生,一味的空跑車行也是無用的,如果老闆不願跟你談,你跑幾次都可能被店員用老闆不在打發,我想您可試著與店內技工要老闆電話,名片上也應該有,直接聯繫上,約個時間見面談談,亦或至少寫封信,請他們轉交老闆,讓老闆感受你的誠意
這邊怎麼變成律師的辯論版了=_=a.......(抓抓)

我覺得~得饒人處且饒人~~既然事主已經有誠意要道歉了~店家看看要不要留一個後路給這個年輕人~~二邊我都不認識所以言盡於此~~
以後要不要也設個法律討論版呀

人家是來道歉的

到最後討論法律層面是有啥意義?

真的那麼博學多聞

如果真正告起來~小孫要不要找站上版友當辯護律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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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碟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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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47# michael26 的文章

你回這個有意義嗎???

他們兩個是解釋給我們這些不懂的人看的
我覺得法律各有所解釋所以很難認定誰對誰錯
所以這就要去問些比較資深的律師嚕

你既然回這樣的文
我覺得你乾脆直接按上一頁或是X比較快
我也是18歲

看到此篇感處有些

我也去過琪哩岸

這是一個情緒上的衝動

個人淺見

得饒人處且饒人     .......... 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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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kko + 5 又跟唭哩岸有什麼關係了?
歐輪橘 + 1 請別再扯別間的店家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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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想請問樓上的

他們兩個這樣解釋~你真的看懂了嗎?

一般局外人根本不會懂也不會耐得住性子去看它們打的一字一句吧

144跟146樓的回文也表示這桶文到最後只是純法律層面的討論

你說要解釋法條給不懂的人聽

OK呀~那我講的話不是很有意義

成立法律討論區在裡面盡情討論!

我不懂我講的話那一句沒意義

如果真的如K版友所說的

那小孫請他幫忙辯護不是機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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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112919 + 1 他也是護衛隊員.. 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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