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難, 三個法庭的法官不是同一個人判決, 你要分開看
你有路權不代表你就可以傷害對方
路權的輸贏(路權是依照行政命令的法源)
怎麼會大過刑法呢?
:)
對方違規你可以閃避他然後檢舉
讓他吃罰單(當然, 怎麼舉證是個大問題)
但是你跟他相撞 受傷的一方就有資格提出傷害訴訟
會不會贏要看法官的判決
對方錯在逆向
所以上交通簡易庭
被罵一頓,雙方和解,對方自己吞下肇事鑑定的3000還有罰單一張
還要賠你們車子刮傷的錢
但是開刑事庭的時候
你沒有注意到右側撞到了他
即使只有0.5成的疏失, 對方錯9成5
去提出傷害罪還是會成立
拿個幾萬元買前科
你和不和解呢?
之前賠給他的 他這一場一定贏回來
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一個非常難避免的東西
簡單來說
就算你是綠燈起步 你也有義務注意左右方向闖紅燈的車輛
可以避免發生車禍而未避免(也許你必須在有路權的情況下 閃躲對方)
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上法庭判決從來都不是判誰錯100分
誰對100分
贏這場官司的意思是, 你對51分 對方錯49分就行了
交通簡易庭=> 你得51分,49分的人繳錢給政府付鑑定費
刑事庭=> 除非你得100分, 若不和解 => 留下前科
民事庭=> 通常是互賠對方的車(財產)
如果你刑事庭遇上同情心氾濫的法官
你其他兩庭再怎麼贏都沒用
一輩子就有個過失傷害或是業務傷害的前科
刑法要保障每個人不受傷害的權力
這麼想好了, 偶爾會聽到有老阿公騎腳踏車誤闖高速公路之類的新聞
開車的人不管是惡意或無意的撞死他(高速公路上, 汽車擁有路權嘛!)
如果無罪, 你覺得對嗎?
阿公犯的錯是死罪嗎?
違反了行政命令, 就得放棄刑法的權力了嗎?
台灣的法律逐漸往依路權判定肇事責任的方向前進
但是還不夠完善
你們罵這是爛法律 卯起來不爽它並沒有幫助
不如瞭解他來保護自己
是啊~我也知道他爛, 那, 台灣海峽又沒有加蓋? (開個玩笑)
[ 本文最後由 ycx 於 2008-2-6 11:16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