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應該有通識課程吧?
類似簡單的法律課程之類的可以選修
簡單的例子:
如果你擦撞到路人,他送醫途中救護車起火被燒死了
你不撞到他, 他怎麼會被起火的救護車燒死呢?
那麼對於他的死
你有責任嗎?
對於你舉的例子
你要向法官舉證那是無法閃避的情形
例如舒馬克來也閃不掉那老人之類的
以正常人都無法達成為理由去解釋
如果法官硬是判你道義上要賠個一點錢我也不意外
剛又忽然想到 趕緊補充
高速公路屬於封閉式的用車環境
車輛以外闖上去就不只是違反行政命令而已
還兼觸犯公共危險罪沒錯
不管他有沒有造成危險
闖上去就不行了
[ 本文最後由 ycx 於 2008-2-15 17:41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