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巧留意到討論串中有分享我的拙作,就是Pearpark分享的那個數位鑑識文章link,探討Mac的檔案timestamp. 我便打算提供一點建議.
關於樓主的問題,我的建議做法如下,在一開始,把行車記錄器裡的記憶卡取出後,放進adapter,然後切換dip為防止寫入.再透過讀卡機接入電腦,將當天的影像檔複製一份出來到電腦上,它便是證物副本,用副本來截取部份畫面供檢舉之用.但送交警方的證物,應是提供行車記錄器的記憶卡為宜.
如此做的目的即是,確保證物本身不受污染.即便警方對截圖的時間戳記有疑問,而記憶卡中的影像檔便是可還原案發經過的證物. 這便是保全證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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