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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愉快購買二手重機經驗分享/學習

店家做生意不老實
供各位車友參考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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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經過士林地檢署開過偵查庭後,檢察官裁定不起訴。代表我敘述的內容均為客觀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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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發表於 2021-3-2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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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1-3-1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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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1-3-1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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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有幸遇到明理的檢察官,選購任何商品都要慎選店家。  發表於 2021-3-15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