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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爭議,警政署暫停民眾檢舉案連續開罰

来源: maggie 2017-9-19 17:04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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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統計今年1至8月全國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共計179萬6112件,其中無法認定違規事實不予舉發者計41萬件,引發社會民怨,警政署為避免不必要爭議,決定暫停民眾檢舉案連續開罰,另將與監理機關研議法規解決方案。

警政署分析民眾檢舉違規項目,以「違規停車」為最大宗,檢舉違規熱點多數為因停車空間供需失調所致,僅憑交通執法取締無法解決問題,警政署將要求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應注意舉發效率,遇有民眾提起陳述或行政訴訟案件,應確實強化自我審查作業,提升執法品質。


Sourc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919/1206713/%E9%81%BF%E5%85%8D%E7%88%AD%E8%AD%B0%E3%80%80%E8%AD%A6%E6%94%BF%E7%BD%B2%E6%9A%AB%E5%81%9C%E6%B0%91%E7%9C%BE%E6%AA%A2%E8%88%89%E6%A1%88%E9%80%A3%E7%BA%8C%E9%96%8B%E7%BD%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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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釋字604吧 在這邊講幹話也沒什麼用阿  發表於 2017-9-20 00:27
停止連續違規受理也是剛好而已 現在讓這些人喘口氣剛好可以去申訴 檢舉人無法檢舉氣在心裡 被檢舉人也一樣氣在心裡  發表於 2017-9-19 19:14
唯一的理由就是所有相關單位的腐敗 呵呵  發表於 2017-9-19 19:13
而連續檢舉這件事連一般民眾都想得出配套來替代 上層的人會想不到? 有國庫這個誘因在前 怎可能推動不了  發表於 2017-9-19 19:13
人民素質大相逕庭 看惡意連續檢舉就知道 今天我檢舉你 中午跟隔壁鄰居聊天叫他一起檢舉你 跟朋友聊天叫他檢舉你 警察想收不到都難  發表於 2017-9-1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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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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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開罰是必要的吧!很多違規的都是為了自己方便就好...自私,不顧其他用路人,當罰單收到對違規的人多少會有警惕!但是回歸本身還是台灣法規太輕了! 本文最後由 jiachingsky 於 2017-9-19 17:3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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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太輕了+1..應該重罰.為國家增加收入.尤其違規停車.恨之入骨..  發表於 2017-9-20 11:02
讚: 5
罰太輕了+1  發表於 2017-9-19 20:24
連續檢舉就是一個非必要的規定 只因為法規沒有相關配置 乍看之下就是個合理的規範 實際上 呵呵  發表於 2017-9-19 19:09
法規上可以提高罰金 來達到嚇阻作用 連續檢舉修法 一天檢舉一次為限 經民眾檢舉N次以後車主需到相關單位上課  發表於 2017-9-19 19:08
連續開罰的必要性建立在人性之上 現在連續開罰根本就是大量惡意檢舉 別人違停有錯 你可以檢舉 但不代表連續檢舉是對的  發表於 2017-9-19 19:03
3#
JuanMao 2017-9-19 17:45 只看這個作者
.....這個我聽到電台廣播在講差點吐血避免爭議,警政署暫停民眾檢舉案連續開罰7833
為了平息違規當正常的寶民,所以要嚴格審查違規條件
真的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
說好的觀感問題呢....
埃....以前單純一張排氣管照片就可以檢舉了呢!!
不知道現在是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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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審查違規條件 不是應該的嗎? 還是等你被檢舉時又在靠北警察亂開單?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9-20 08:27
站在道德制高點說風涼話,你有成為政客的潛質
本魯蛇檢舉向來是罪證確鑿,前後攝影機影像 + 連續截圖,並附上法條供員警參考.

甚麼兩個小時檢舉一次,我又不是吃飽太閒

本魯蛇要是真的很閒,就是像這樣,看誰不爽,就一路跟拍檢舉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473294-1-1.html

收到罰單保證嚇到找律師求救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509644-1-1.html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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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_6268 2017-9-19 18:43 只看這個作者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警察沒有進行調查或審查,便宜行事直接開單告發,造成申訴案件過多,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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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沒檢舉過吧?民眾線上交通檢舉警察就會篩選了,並不是檢舉就開單再讓被檢舉人去申訴,被開錯的機率很低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9-19 21:44
6#
dighame 2017-9-19 21:42 只看這個作者
阿不就是因為警察沒作為才變成民眾要自行檢舉
好心腸灌大香腸
7#
dighame 2017-9-19 21:44 只看這個作者
a_6268 發表於 2017-9-19 18:43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警察沒有進行調查或審查,便宜行事直接開單告發,造成申訴案件過多,浪費社 ...

你應該沒檢舉過吧?民眾線上交通檢舉警察就會篩選了,並不是檢舉就開單再讓被檢舉人去申訴,被開錯的機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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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9-20 01:59
好心腸灌大香腸
這種沒錢賺、又高風險的事還真的有人去做,被違停擋路我頂多叭叭而已,被擋路就夠浪費時間了、還要浪費時間再去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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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常常做lol,反正現在執法單位的APP很方便,地址時間全都自動填好,只要上照片跟車牌,寫違規事項就好,再者也沒有要檢舉人碰到違規事項的當下馬上檢舉的條件 目前不論是APP檢舉還是事後電腦上網檢舉都有通過,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9-20 00:21
讓大家有地方"停車"這件事不做好
又天天對"用地"相對少的"機車"不友善
難道是要大家買了"車"之後
就放起來當成"觀賞用"的嗎?
釋字604

重點整理: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即以上開細則為補充規定,並以「每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就其因此而造成人民可能受處罰之次數及衡量人民須因此負擔繳納累計之罰鍰金額仍屬有限,衡諸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有關連續舉發之授權,其目的與範圍仍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


=>真的有修法的話也是可以連續檢舉啦,否則就違憲,所以修不出什麼小朋友。只是刁民哀哀叫,叫個幾聲,罰單還是照吃。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二小時者」得連續舉發,此項規定固屬明確,惟鑑於交通壅塞路段或交通尖峰時刻,違規停車狀態縱不逾二小時亦有嚴重影響交通秩序者,立法者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明定於法律之同時,宜在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下,容許主管機關得因地制宜,縮短連續舉發之法定間隔期間,避免因該法定間隔期間之僵化,而影響交通秩序之維護,併此指明。


=>這更不用講了,在尖峰路段甚至不用兩小時就可以給你吃一張。


結論:
被罰不開心嗎?
那就不要違規的這麼誇張,我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是檢舉達人,你違規就是夜路走多早晚遇到鬼,碰到就認了吧

還是不開心?
那我給你個中肯的建議,去打釋憲官司會比較快,而且真的比較有機會。

本文最後由 hunterdeath35 於 2017-9-20 00:26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