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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配合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條文:「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以及同條第六項修正條文:「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領有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照一年以上,並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者,始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駕車行駛高速公路。(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
二、 修正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另有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應依其指示行駛外,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十一條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駕車之行車條件,除前條規定外,包括下列規定:
一、汽車駕駛人應依駕駛執照所載之持照條件駕車。
二、領有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三、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四、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逾期,不得使用駕車。
六、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未滿三年者,不得駕駛遊覽車。
領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者,始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
第六十一條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駕車之行車條件,除前條規定外,包括下列規定:
一、汽車駕駛人應依駕駛執照所載之持照條件駕車。
二、領有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三、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四、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逾期,不得使用駕車。
六、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未滿三年者,不得駕駛遊覽車。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條文,增訂第二項領有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照一年以上,並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者,始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駕車行駛高速公路。
第九十九條之一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第九十九條之一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六項修正條文,開放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
請問公佈至今已5年時間 為何高公局遲遲無法試辦? 是否涉嫌瀆職?或是收受利益團體的考量?
理由1:民調將近6成不同意重機上國道?
現在是依法行政還是以民調行政?既然有民調,為何卻沒有接過相關民調電話?且至今沒公布過民意調查的資料,以及委託民意調查的民間團體相關資訊?
理由2:地方政府不同意?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 ... nk/385224954934899/
在此連結地方政府已針對民眾回應,高速公路非地方政府管轄,皆配合高公局政策(開放/不開放)實施
近請公布相關民意調查資料(委託公司)及地方政府反對或疑慮之資料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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