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er 發表於 2016-1-4 21:51 ![台灣本田重機,戶籍地跨區不能買車的傻眼規定5943]()
我也想知道
消費者保護法哪一條有這個規定
看樣子台本總公司的法務沒有研究到這個相關的法規,即使是各總經銷於簽約加盟時,合約中有加註該不得跨區的內規也是屬無效的法規,除非該公司法務厲害到有申請特許,否則都是無效的條規~~
第七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第十九條(事業不得為之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 之行為。
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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