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監理站對於這樣的方向燈,大多是歸類在側面方向燈的部分,
所以兄臺的戰馬,如果不是在原有規格底下,就有這樣配置的前提,
例如:
http://www.thb.gov.tw/sites/ch/modules/motorcycle/motorcycle_list?node=a38cc1f1-0981-45dd-bdb2-6a38ebd218a7
恐怕有各種燈光與標誌不符合附件七規定的疑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2 條: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小型輕型機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以下,
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
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車之故
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
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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