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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上國道之必要理由

開不開放不需要啥特別理由
我現在也改騎黃牌,沒紅牌也不能上

但我覺得是該開放

不然....
稅金降為和125一樣吧,不然多繳稅幹嗎?!...

每天我都騎快速道路上班
限速不是80就是90...車子擁擠程度也非常高
但是
他老兄真的比平面道路好騎....

因為不會有巷子衝出人來
不會有人開門
極少數才有人想硬切
大多都會保持安全車距在作變換車道的動作

所以安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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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8-1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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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8-11 18:12
很簡單的問題,你們反對是車速太快!
那你可以提出證明騎重車上去一定超速和違規嗎?
再來車速快,那乾脆高速公路最高時速變80公里好了!
這樣是不是安全點!
你沒有辦法證明我會違規,那又為何用一個沒發生的事來當一定會發生呢?
觀念怪怪的!
我要嘛開車上
要嘛騎車上去~

說我騎車上去就會多一台來擠是怎樣??
難不成我騎車上去的同時  我還會同時開一台車也上去

見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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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8-1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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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什麼突然有種頓悟的感覺XD  發表於 2015-8-11 17:40
我想國道只是便利, 真的玩車還是會去跑山路,
另外, 重機在法律上等同汽車,
你可以給我十個汽車非上不可的理由嗎?
alstonlu 發表於 2015-8-11 15:36 重機上國道之必要理由8212
很簡單的問題,你們反對是車速太快!
那你可以提出證明騎重車上去一定超速和違規嗎?
再來車速快,那乾脆高速公 ...

重機上國道之必要理由1412

這是汽車在國道上違規的統計...
要拿超速來禁止路權 似乎有點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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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8-12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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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8-11 18:12
參與人數 1紅利點數 +3 收起 理由
maggie + 3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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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JOO 2015-8-11 17:48 只看這個作者
Mksc 發表於 2015-8-10 19:21 重機上國道之必要理由8854
因為三讀已過
一個理由就夠了

馬英九總統說
立法權不得愈越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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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快變成 總統制 了....  發表於 2015-8-11 21:24
你先回答我重機位什麼要繳那麼多稅金的10個理由
本文章最後由 spadeh05886 於 2015-8-11 19:47 編輯
JOO 發表於 2015-8-11 17:48 重機上國道之必要理由1484
馬英九總統說
立法權不得愈越行政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LCNOS=++53+++&LCC=2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這是憲法 馬英九要超越憲法了?

話說三讀過了好久了 行政院交通部還在當機 立法院也不叫來問 整個問題很大啊

單純就法律執行上的問題來討論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 ... /gov50/num20/Eg.htm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配合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條文:「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與同條第六項修正條文:「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以及配合一百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增訂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規定,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開放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增訂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路段及時段,不受本規則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增訂其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守之行駛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三、 原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之行駛快速公路時應遵守之行駛規定,修正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快速公路時應遵守之行駛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四、 修正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修正條文第九條)


另外: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70 期院會紀錄(100.11.07):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主席:第九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所提附帶決議。附帶決議:
(一)
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
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說好的第一階段開放?只有國道3甲? 全長5.6公里 這樣就做問卷?  還有當初也有人提出問卷有誘導問答的疑慮


立法院還不叫行政院出來面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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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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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8-12 10:58
69#
ltd7610 2015-8-11 21:28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edwy1016 發表於 2015-8-11 09:57
等開放就一定會增加騎重機人口
我為什麼要一個人開車上國道浪費油錢
騎機車省油多了,在下是騎單缸大羊,上 ...

那開放100cc上國道更好
汽車馬上少掉一半
brian.egg 發表於 2015-8-11 16:46 重機上國道之必要理由3378
我要嘛開車上
要嘛騎車上去~

他把你當成鳴人了.會多重影分身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