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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

yurun0321 發表於 2013-6-3 18:48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2188
樓主將豐田駕駛人逼車的理由與地點搞在一起,這樣不太好。

首先,樓主的內容講得很清楚,事主在交叉路口是 ...

現在重點是就算騎機車的違規,開神車的toyota員工也不該做出逼車的行為吧?
本文章最後由 soonchai 於 2013-6-3 21:34 編輯

感謝樓主這麼用心的整理正確法規資訊分享給車友們,台灣一千五百萬機車族該覺醒了,正視與我們切身相關的議題吧!不要再被沒品的汽車駕駛人欺壓了....

其實本小弟從很久以前就默默的在自己Youtube頻道宣導正確的二輪路權觀念,只是往往被網友們當成神經病,更多的是鄉民的無理砲轟、人身攻擊...應有盡有。
下面這支影片就是酸民出沒的最佳典範....(影片攝於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西路三段與前峰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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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6627車門都凹下去了 還不知悔改 哈  發表於 2013-6-4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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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你  發表於 2013-6-3 21:51
參與人數 2紅利點數 +10 收起 理由
小黑米 + 5 像對向車道那1個騎士一樣騎車才是真的欠X@@.
ak155275 + 5 你會被酸民酸有旁邊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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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RR 發表於 2013-6-3 20:43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2099
禁行機車道應該要改汽車優先道 機車不能佔用 佔用罰600-1800 超車閃車不罰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6687

我還是覺得不要設什麼優先道好了,廢止禁行機車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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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塗掉一個字改成 禁行慢車 就可以了  發表於 2013-6-4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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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6-3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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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認同還是認同...!!  發表於 2013-6-3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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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圖真是道盡機車騎士們的辛酸...  發表於 2013-6-3 21:58
「你的車沒後土除,如果過水會不會噴濕背阿?」

「不會,妳現在是我的後土除。」

「......」
禁行機車道應該要改汽車優先道 機車不能佔用 佔用罰600-1800 左轉超車閃車不罰
佔用內線就算了 有沒有注意到還同車道超車 減速不會嗎 鑽過去
是否大型車也要來爭取走高速公路最內線的超車道  
KTC 發表於 2013-6-3 20:59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9258
yurun0321  大大
別再拿你在網路上轉貼來的九十九條當成你的唯一論點....
北市府塗銷禁行機車這個行為... ...

KTC網友 台鑒:

針對KTC網友的回覆,本人以下列幾點回覆:

一、政府本該依法行政,相信你的國中公民課本也有教,這是非常基本的國民須知,也是一個國家基本的原則;「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是個主權獨立、民主法治且文化多元的國家」,身為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與台灣人民,都應該遵守由人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所制定的法律,若真認為法律有違人民意願時,大可提出訴求、以不合作運動向政府抗議,甚至督促民意代表修法才是,而不是曲解法律、甚至公開宣導錯誤的法律概念。

二、目前遇到的「實際路況」,都包含在相關法規當中,而且以偉哉中華民國的制度,法官是依法律條文判處的……不管我如何認為,法官都應該依法行政。

三、北市府塗銷「禁行機車」的行政作為與人民犯法根本沒有直接關係,倒可不必顧慮及追究北市府的作為與法律相關責任;本人提出相關論點、順便抨擊北市府,只是認為北市府此作為相當不負政治責任。

四、台北市雖貴然天龍國,但實際還是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下的行政單位,本該就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的法律依法行政;當然此作為和第九十九條完全沒有關係,不曉得你哪來的想法可以將這兩者兜在一起,「網友論點」?實在可笑。

五、樓主應該列出北市府的相關公文(就算是1999,也會以相關公文回覆),並且時間要很分明,一來可抨擊北市府違逆中央法規、明顯行政疏失,應該立即更正,二來是確定此說法有無爭議,畢竟在第九十九條修法前,塗銷禁行機車後、的確就能行駛機車沒錯。

以上
                                網友 茶米翁 (敬上)
你看到的只是表象,我還很年輕
這影片看了5次  17:58:10秒開始騎士有往右看   是同向而且三線道喔!這就騎士違規了!
在槽化線之前騎士都是違規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9條第1項
在槽化線之後才是版主所說的  機車沒違規
而且看影片中的9-11秒這邊  機車騎到所稱"禁行機車塗銷"應該是補丁不是被塗銷~影片中機車有跳動情形!而且是新柏油
如果以影片起.始來論!騎士確實是先違規   但是開車的也不必要逼車
但是在影片的前段應該也要一併PO上網~受公評!
不然會讓人聯想硬皮鯊跟小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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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條第1項....請看影片的左邊 , 那個牆後面的是什麼? 是不是快車道 , 還在講99條第1項就有點怪了....  發表於 2013-6-4 12:16
因為有迴轉道,所以塗銷禁行機車  發表於 2013-6-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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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6-3 21:47
讚: 5
  發表於 2013-6-3 21:42
丹佐
TOYOTA那位員工不知道被人肉搜尋出來了沒@@"
ak155275 發表於 2013-6-3 21:23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3258
你就只是想說禁行機車塗消並不等於合法,地方政府為了實際安全上的考量塗消禁行機車,
卻因為法規上的瑕 ...

事主的確違規在先,但原PO卻硬凹事主沒有違規,實在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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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也是....  發表於 2013-6-3 23:53
別亂扣帽子。  發表於 2013-6-3 22:45
四輪大爺你好  發表於 2013-6-3 22:25
你看到的只是表象,我還很年輕
我騎車希望汽車開內線 不要和我們機車爭道
我開車也一樣開內線不和機車爭道  也比較安心
ak155275 發表於 2013-6-3 20:36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3920
http://www.ptt.cc/bbs/biker/M.1344823985.A.E67.html

自己去看吧,禁行機車塗消,機車騎上去後說法規沒 ...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History.php?LawID=A0003
當中提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49005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101087217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 第16條之1、第17條之1、第20條、第23條之1、第38條、第39條之2、第 39條之 3、第44條、第45條、第52條、第53條、第60條、第61條、第61 條之 1、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第77條、第84條 、第88條、第90條、第99條、第99條之1、第104條、第114條、第131條 條文及第23條之附件十五、第39條之附件七,自101年10月15日施行

PTT那篇文章我也看過,那是在同年八月的新聞,在之後已經修法,以現在法規論,事主實屬違規。
你看到的只是表象,我還很年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