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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

一篇好文!
對了,我媽媽有交代我,他說要讚爆你XD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809
stay hungry,stay foolish.
yurun0321 發表於 2013-6-3 19:14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5159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九條全文如下: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 ...

你當地上的機車停等區是畫假的?

而且就算違規又如何? 他以為他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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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機車的車道就算在路口也不會劃設機車停等區的,就禁行機車了幹嘛還在該車道劃停等區?  發表於 2013-6-3 21:35
機車等待區是路口的標示,符合九十九條的第二項規定;我雖然是豐田控,但在文中完全沒為豐田駕駛人護航的意思,請勿遷怒。  發表於 2013-6-3 20:02
「你的車沒後土除,如果過水會不會噴濕背阿?」

「不會,妳現在是我的後土除。」

「......」
安可 發表於 2013-6-3 19:37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708
http://forum.jorsindo.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2407207&pid=5648654&fromuid=59 ...

當初和朋友彼此打筆戰時,知道九十九條的「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改成「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就想說除了自己會被打臉,將來會不會發生影片中發生的狀況?既然發生了,就趁機來個生活教育吧!

原PO說的「沒有畫設禁行車道,機車就能騎乘」,那是在「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的時代適用的,但偉哉中華民國立法委員趁機修成「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這一字之差就是讓機車族吃虧的關鍵。

幫機車族維持正義的出發點是很好,但無奈現行法規對機車族完全不利,這事件頂多能針對咱豐田員工的作為之比例失當,若硬凹事主沒違規……造成人民與執法單位的認知差異、間接加劇人民與政府間的不信任,這是不好的現象。

將「禁行機車」塗銷,只是北市府為了省麻煩、為了不讓機車族對將來選總統的某人更肚爛,才有的作為,畢竟沒有法規明定「畫設禁行機車的路段才不能行駛機車」,當然塗銷的作為也屬「依法行政」,這是沒有異議的;但這就讓用路人產生「沒有禁行機車,所以能騎乘機車」的認知,就像原PO,甚至以錯誤的認知在公開場合大肆宣揚,為機車族聲張正義。
這件事情,可以成為有心人士砲轟市政府的理由,希望這砲轟的人能為機車族帶些路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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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C
http://forum.jorsindo.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2407207&pid=5649141&fromuid=224850  發表於 2013-6-3 21:26
那向你請教,你怎麼認為塗銷禁行機車是有意義的?我還依法論,你根本未依法論啊!拜託~  發表於 2013-6-3 20:39
KTC
你不是也把"塗銷禁行機車"當成屁!!!看到九十九條就自己開始當解釋路權的基礎論點了,台灣的法不是由你來詮釋&決定,塗銷禁行機車是有意義的!!!   發表於 2013-6-3 20:26
我可以將你「覺得」當然沒邏輯基礎的言論嗎?九十九條寫得那麼清楚,台灣是沒法治了嗎?  發表於 2013-6-3 20:18
KTC
你還真的幫北市府"用你的看法"解釋路權...塗銷禁行機車在你的看法中根本是無意義的吧...但我覺得代表該段可以行駛機車  發表於 2013-6-3 20:16
你看到的只是表象,我還很年輕
本文章最後由 c02tp062 於 2013-6-3 20:09 編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9條
第一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影片中以分隔島方式劃分快慢車道,故不適用。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影片中就沒有劃分禁行機車標誌也沒有標示說內側禁行機車.


同場加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yurun0321 發表於 2013-6-3 20:00 錯誤的法規觀念,比腦殘更可怕4126
當初和朋友彼此打筆戰時,知道九十九條的「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改成「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就想說 ...

我覺得你講一堆不如去第十頁把圖解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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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圖有真相,很好啊!但我並沒有說錯。  發表於 2013-6-3 20:05
1我可以將你「覺得」當成無理論基礎的認知嗎?  發表於 2013-6-3 20:05
「你的車沒後土除,如果過水會不會噴濕背阿?」

「不會,妳現在是我的後土除。」

「......」
台灣的道路絕大部分都不應該有 “禁行機車”字樣存在...
規定是死的,而騎車、開車的人是活的...有太多太多的突發狀況...
除非政府有本事解決慢車道上的交通亂象...
如:紅線違停甚至是併排違停又不注意後方狀況突然開車門...等...
還給慢車道一個像樣的“行車空間”
否則那只是個害人不淺又不合時宜的法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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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250以上進入忠孝西路就沒事,難道他不是機車?  發表於 2013-6-3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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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機車道應該要改汽車優先道 機車不能佔用 佔用罰600-1800 超車閃車不罰  發表於 2013-6-3 20:41
讚: 5
  發表於 2013-6-3 20:28
很符合時宜啊!看看北車站前就知道,一堆計程車和公車,你機車進去必死。  發表於 2013-6-3 20:13
騎的好好的!!!跑來逼車...!!騎機車都沒路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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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咩 樓樓下還說沒護航? 別人違規你就可以犯法嗎? 台灣沒法治了嗎?  發表於 2013-6-3 22:35
樓下的,違規就可以逼車喔?甚麼時候變成可以動用私刑了?台灣沒法治了嗎?  發表於 2013-6-3 21:38
違規在先啊!  發表於 2013-6-3 20:11
現在還是有很多人覺得汽車我最大,所以不敢騎車~~
內側車道禁行機車,本來就是錯誤的法規
應該要全面取消內側車道禁行機車
不要再讓這種錯誤的法規,害死機車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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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幾個國家內側禁行機車? 這也可以稱為令類鎖國了吧  發表於 2013-6-4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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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機車道應該要改汽車優先道 機車不能佔用 佔用罰600-1800 超車閃車不罰  發表於 2013-6-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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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6-3 20:29
yurun0321 你不要一直用評分我很難回你

"我覺得你講一堆不如去第十頁把圖解看一看"
這句話你既然看不懂,我就講白一點。
你根本就沒有把樓主的文章看清楚嘛!
所以才叫你回去翻第十頁,有個迴轉車道的路線有看到嗎?
為什麼塗消禁行機車? 就是因為機車要進迴轉道要直接跨越原本有設禁行機車的車道,
所以才塗消的,意思就是說機車可以合法在上面行駛了,懂?

然後就算我今天騎上旁邊的國三甲,那個車主以為他是誰可以這樣攔車?
當然上面這句這是我對這事件的想法,與你的回文無關你可以不用管,
不過你可以不要用評分不然我沒得按"回覆",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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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的,就算人家違規也不能逼車你懂嗎? 這是動用私刑 你懂嗎???  發表於 2013-6-3 21:39
依法論最準啦!九十九條都寫得明明的,你是看不懂中文嗎?用錯誤的邏輯思考去嗆別人,根本沒立場還說不通。  發表於 2013-6-3 20:22
另外,我沒幫豐田駕駛人護航的意思,別亂扣帽子。  發表於 2013-6-3 20:20
迴轉車道又怎樣?這根本兩碼子事。  發表於 2013-6-3 20:20
「你的車沒後土除,如果過水會不會噴濕背阿?」

「不會,妳現在是我的後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