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站的人今天 MAIL 給我
您好
一、 有關機車變更使用HID頭燈之變更要件及檢驗標準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第二點規定辦理,為使台端明瞭相關規定特摘錄如下: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機車HID頭燈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2.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 (1)由燈前一公尺處之頭燈試驗器進行量測,如圖一、圖二所示。(單位為公分)。HH線及VV線為穿過近光參考軸之水平面與垂直面和此螢幕的交叉點。角度HVH2-HH為十五度。
(2)近光燈需提供足夠清楚的明暗截止線(cut-off)以作為調整之用,在配光螢幕VV線左側為水平直線,而另一邊則不應超越HV/H2線(圖一)或HV/H3/H4線(圖二)上方。(PS因圖檔無法粘貼,詳情請於電子公路監理網查看)
(3)應校準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線水平部份位於HH線下方十公分處,其轉折處應位於VV線上。若校準後無法符合近光燈之配光要求,允許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五度(八‧七五公分)範圍及垂直方向上下各0‧二度(三‧五公分)範圍內。
二、 本項機器腳踏車設備之變更須經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機器腳踏車代理商或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機器腳踏車修理業(以下簡稱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三、 台端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至電子公路監理網(www.mvdis.gov.tw)查閱。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敬啟
總結......沒機會驗得過
或
請找黃牛....前一個月有問到價格2萬5 <------------------- 請反白
[ 本文章最後由 spi860044 於 2011-3-18 21:42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