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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例!!(5月19日 新增後續在89樓)

原文章由 windowwr 於 2010-5-19 09:31 發表 又是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例!!(5月19日 新增後續在89樓)9947
昨天在父母的陪同下
去警局調監視錄影帶
找了兩個路口
總算找到車
也感謝車友們的協助

警方幫我查出來
車子是南部的車 而且不是車主本人在開的(因為車主照片給我看 不是肇事者)
所以還需要聯絡車主到案說明
現在警方已經可以把他起訴

後續結果 我會繼續新增
再次感謝大家又是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例!!(5月19日 新增後續在89樓)1125


所以找到車主,但不是車主本人開那台車。
不過警方怎麼會起訴車主?車子不是他開的阿~
原文章由 hollowaysxp 於 2010-5-19 10:32 發表 又是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例!!(5月19日 新增後續在89樓)7763


所以找到車主,但不是車主本人開那台車。
不過警方怎麼會起訴車主?車子不是他開的阿~

簡單的來說,拍出來的照片駕駛人無法清楚辨識的情況下,
若駕駛人不願意承認,當然是起訴車主,因為只有車主最明白
車子借給誰開了。
93#
nabkm 2010-5-19 11:35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89# windowwr 的文章

水喔
這種人就是應該把他揪出來
讓他媽在眾人面前脫褲子打屁屁
那他永生難忘
再也不敢肇事逃逸
除非車主能證明是誰開車的,否則是車主的責任

最近新聞上那位英商撞死人的,他還說是泊車小弟撞的
但是無法舉證,所以被起訴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20/17/247bu.html

只能說有錢人是沒覽人
原文章由 家瑜 於 2010-5-18 00:56 發表 又是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例!!(5月19日 新增後續在89樓)4386

刑事追溯期為6個月之內,另外可提刑事負帶民事訴訟賠償,民事求償的期限為二年,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向該管法院為之,不知如何寫訴狀,可至法院的訴訟輔導處 那裡會有值班書記官提供協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42607985
知識+,版友參考參考。


感謝分享,不過你給的那個知識 在紅色字部分有錯誤

我已經在那個知識裡發表意見糾正他了
這邊我再講解一次又是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例!!(5月19日 新增後續在89樓)7389



紅色部份那個  
不是叫做刑事追溯期為6個月

而是叫做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詳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
被害人應於犯罪成立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公訴或被害人委任律師自訴,詳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二項





至於追訴權時效期間
肇事逃逸之追訴期間為20年
過失傷害之追訴期間為5年
(詳見刑法第80條)

追訴期間要從犯罪成立之日開始算,但若是繼續犯,好比說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假設某人趁你不在5/1侵入你住家,5/2才離開,則5/2才是他的犯罪成立之日,追訴期就是從5/2開始算
侵入住居追訴期間也是5年,也就是說5年後的5/1若沒被起訴,5/2追訴期間就過了。

(追訴期間內檢察官沒向法官提出起訴,多半是因為證據不足,或不知犯罪人為何,但基本上檢警都是在很快的時間內就掌握證據並起訴被告了,被告傳喚不到接下來就是拘提,再不成就
通緝你了)



刑法第80條: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以下省略)


注意條文是未起訴哦...
檢察官是很聰明的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想逃過追訴時效沒那麼簡單...檢察官依此條就可以先給你起訴了...要逃幾年隨便你..都沒用



又是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例!!(5月19日 新增後續在89樓)844






[ 本文章最後由 好車人人騎 於 2010-5-20 02: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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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游泳的,通常都比較快溺水
96#
醬油 2010-5-20 02:12 只看這個作者
要求精神賠償吧
賠死他 ...
有看到開車的人吧
有的話就不怕不認帳了 ...
天阿車變成這樣
太可惡了吧
大家騎車都要小心點...
98#
小叻 2010-5-20 19:59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s5912219 於 2010-5-18 00:11 發表 又是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例!!(5月19日 新增後續在89樓)2942
我猜他車上可能是有軍火還是毒品,不然就是酒駕,才心虛跑掉吧

警察辦案也太不積極了吧,當下因該用無線電呼叫

出動警網圍捕,敢拒捕就開槍



台灣啊SIR 有這麼認真就好了 ..
發生事故切記 1先記下車牌 2打110報警處理 我之前也被撞過當時也是看對方有誠意和解當下沒有直接報警處理 他只留的一張名片給我說趕著送貨 我好心讓他先走 之後車行的人說還是要報警備案比較妥當於是我去派出所備案 還要傳當事者來警局說明 以及回到案發現場 作筆錄等等!前後花的時間遠比當下直接報警還要久 害我搞到半夜3點多才回到家(車禍當時大約晚上10點) 後來想想如果沒去備案那個人一定會不認帳因為我看他後來處理的態度就知道了(自從做完筆錄後離開就避不見面了) 事情發生到對方保險公司理賠下來要1個多月 害我的車在車行丟好久 又是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例!!(5月19日 新增後續在89樓)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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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油!! 早日把他逮捕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