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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女研究生闖紅燈,遭幼教老師撞死,相關疑問

  只能說這就是台灣的法律,法條中有過失責任也沒辦法。(能移民就趕快移民吧!)

  權力愈大的人就愈可能更動法條,要是有天有地下政府,而這政府的武力勝過於現在的鳥政府,那一切就會被推翻。民主?鬼扯!還不是較優勢的種族訂出的規則。

  話說在下不認同執行死刑,畢竟犯人死了,難過的是他的家人,他的懲罰比無期徒刑的還輕。但要養個重刑罪犯,也很浪費錢。如何折衷辦理,是個很困難的課題。

[ 本文章最後由 shiyoo123 於 2010-3-16 00:25 編輯 ]
72#
QQQ323 2010-3-16 00:26 只看這個作者
看到這篇讓我想起了一件事,在13年前的嘉義,我爸開砂石車,因為3名警察喝酒騎車加上3貼闖紅燈,往我爸砂石車的後斗衝進去
結果照成死亡車禍,倒楣的我爸因為這樣而被判了過失致死8各月,所以這就是台灣的法律~~~人情跟人命才是王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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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法辦不是代表一定有罪,只是代表要進入司法程序~

幹嘛進去?因為有人死啦!
一定不好?就調查真相咩...

如果死者是你家人,你會想這樣就算了嗎?
司法不是智障,但台灣很多都是以訛傳訛~ 讓大家以為台灣司法真的很腦殘!
My Blog -> http://saintchris.pixnet.net/blog
74#
樂活 2010-3-16 00:47 只看這個作者
台灣就是這樣

死者為大

所以大家在路上騎車還是慢點好
75#
chanjl 2010-3-16 01:02 只看這個作者
我當兵的同梯有一個真實案例才真的無言
話說當年他出車運送軍品(深夜時間)
大家開累了一起停在路變稍作休息
(不只一台車...而且是長途運送的...他剛好停最後一台)
這時有一個老阿伯...騎著機車往車輛後方衝過來
它們一直指揮老阿伯往內線騎...
不知道是何緣故...老阿伯像是沒看到一樣
直接往卡車後面撞...
結果送醫院有腦震盪...住院觀察後無礙出院了
出院後一週...老阿伯在家中聽說是爬椅子拿東西
不小心摔了下來...因為之前腦震盪尚未全部復原
所以變嚴重了...腦溢水...往生了
我的同梯...因為這樣被判"過失致死"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原因是"沒有用旗幟或指揮燈號引導車輛"
所以...大家騎車開車都要注意阿...
整個就只有"無奈"兩個字可以形容
看見綠燈開過去有何過失阿?

過失致死是要判給那闖紅燈的研究生吧
因為他沒看到紅燈的這個過失(還是無視紅燈?) 導致被撞死
從頭到尾那老師到底哪裡有過失.....

車速正常行駛再內側車道 此時安全島衝出一人 撞死了 也要怪駕駛?
這有何過失? 因為沒再發現的那一秒瞬間停住嗎? 笑死人了

我覺得這新聞就像是你拿一顆雞蛋往他臉上一丟 破了叫他賠
你難道沒有注意到那個人要用雞蛋丟你嗎?

不懂什麼叫過失嗎? 還是其實只有我不懂

回覆 1# t0078543 的文章

為了一時之快賠上性命真不值得
剛剛在mobile 01 也看到這篇了哦
文章改一下吧
那個記者亂寫的
女研究生的大學同學有打電話去警局問了
警方說那個地方沒有監視器
不知道記者是怎麼無中生有的
真的是誤導大眾哦-0-
79#
chting 2010-3-16 01:22 只看這個作者
可能會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判過失,約2年以下吧。過馬路誰會停看聽...
原文章由 t0078543 於 2010-3-15 15:25 發表 [新聞]女研究生闖紅燈,遭幼教老師撞死,相關疑問1974
http://news.msn.com.tw/news1628035.aspx
就讀中山大學研究所的洪姓女大學研究生,前日(13日)下午騎車在鳳山市誠平與誠義路口,與任職安親班的方姓女幼教老師所駕座車發生碰撞,洪姓女大學研究生因頭、胸部重創,送醫急救,延至前日深夜仍告不治。

方女一再強調,她沿誠義路行駛至與誠平路口時,交通號誌亮綠燈而於穿越路口時,已然發現洪女騎車自誠平鉻亮紅燈方向,在未停等紅綠燈下,直接闖紅燈穿越路口,在緊急踩剎車下,洪姓女研究生的機車車頭衝撞座車的右前車頭,洪女當場人車翻落路中倒地不起。

警方說,該起車禍命案的確切肇事種因,已依法將肇事的方姓女幼教師移送法辦,而警方調閱路口的監視畫面監看,發現事發狀況與肇事的方姓女幼教師說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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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闖紅燈來撞你,他死亡你沒事,為什麼有罪阿。。?
全案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方姓女幼教師移送法辦。
這樣方姓女幼教老師有什麼過失嘛?不太明白為什麼這樣算過失致死....
對方闖紅燈的過失算在她頭上?
而且這樣標題應該要改成,女研究生闖紅燈,撞擊汽車身亡吧093.gif
怎麼變遭幼教老師撞死。。,誰撞誰不是很清楚@@

剛剛看了一下置頂的文章:
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死傷,構成刑法上犯罪要件時,所應負的責任為「刑事責任」。
如有人員死亡者,則屬過失致人於死罪,應為公訴罪,依法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為公訴所以先起訴嘛?有沒有罪還要等判決?


的確很多是誤解法律的回應出現,大家還是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比較好,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起訴不代表有罪,只是因為有人傷亡所以要進入司法程序調查而已。
法官判決前頂多算是嫌犯或是嫌疑犯,並不是罪犯。
公訴只是由檢察官來起訴,不代表罪行確立或是由檢察官鑑定對方是罪犯。
公訴罪只是因為列為刑事案件,所以只處理刑事部份,民事部份要等刑事判決確立才會審理。
肇事責任並不是由檢察官或是家屬來判定的。

所以有有可能是幼教老師無罪釋放,研究生家屬要賠償幼教老師的損壞維修(如果幼教老師提出的話),但是免不了要跑一趟法院就是了。

自我防衛當然不能打成骨折,骨折算是重傷害,但是如果是瘀青或是脫臼甚至是弄昏,可能就不會是防衛過當了。
打到眼睛視力受損或是腦震盪,也是重傷害。所以建議自我防衛不要打頭,太容易失手了。
一般用手扁人只要不是打頭,基本上要變成防衛過當除非是訓練有素,不然不是很容易。 @@"

[ 本文章最後由 wayray1974 於 2010-3-16 01:3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