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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

来源: zeroad0104 2009-9-9 12:04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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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依慣例,帶著愛犬去科工館散步~野放

快要出巷子口,一台貨車逆向行駛,開的飛快

差0.5公尺~~就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



說來也巧,巷子裡剛好有一台交通大隊的警車
我們親愛的警察先生,居然直接放他走


後來因為當下柚子跟我都受到驚嚇,真的是生死一瞬間

打了110報警,我想知道為什麼???

直接放他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危險駕駛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到了晚上7點高雄市交通大隊的中隊長來電,講了一堆東西
他的重點是您的意見收到了,就不處理了

之後請該警員跟我本人解釋,就推卸責任





電話中避重就輕

一直不停的說可以也不可以

直接問

是否有記車號!!
員警:無

是否有開規勸單!!
員警:無









最好笑的的事!!來了

我問他

我:請問貴姓
員警:不一定


我:你連自己的姓名都不知道嗎??



我:請問你有沒有父母子女

員警:不一定~不知道


我:請問你有沒有兒子

員警:有很多(背景音在笑)



我:如果你的父母子女在路上,差點被逆向行駛的車撞到,你會不會處理??

員警:不一定




為何不處理
員警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9428不回答我,不停的打太極)

氣怒,高聲質問

警員本人拿開話筒,再另一端說

不處理就是,一種處理
不理性的人別理他

隨即掛電話


我已經向督察室檢舉了,如果我氣不消



恭喜你,你會在高雄地檢署看到我使出一陽指

公訴罪我只要一提告,就沒有和解的餘地



瀆職罪

刑法第一二五條:(公訴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提告並不是重點,在大多時候,許多人都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社會正義就這樣慢慢的消失掉了

原本對的事,就變成錯誤

那警員行為對錯!!!是不是我們間接造成的

有人說台灣群魔亂舞~有人說台灣是非不分~有人說法律是拿來保護壞人
有人說背景才是一切~有人說小老百姓就是該死~有人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大家說呢!!!










原文章由 朱小瓏 於 2009-9-9 19:41 發表 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4821

您要有的基本證據是
   1.發生現場的影片或照片,以及當時是否有其他的目擊證人
   2.肇事車輛的車牌(小貨車警車以及您的車)
  3.警員與您的對話錄音(若沒有如果要請電信業者提出錄音需要有法院的公文,另一公家機關的電話都有錄音)
   
若您沒有以上的基本物證,基本上您只是自己在生氣!!
  他們是否會被處分?
  恕我直言很低~~!
  最後的處理結果可能就是官官相護~~~!!
  最多就是在網路上大家罵罵而已!~~~
    若您要走上法律途徑~~~~
    基本上瀆職罪您要讓他成罪,您將來所花的金錢時間您應該也可以想像,將會非常龐大
     若最後沒成罪~~~您將會被反告毀謗!!!!



你知道為什麼高雄交通大隊中隊長講話會對我客氣??

因為案發當時貨車跟警車,正對監視器
( 剛剛好距離10公尺 )

當中督察室的人問我有無證據??清楚的很

我完全不想害人丟飯碗,但是太多人遇過這種鳥事了
那位警察先生,從一開始就不當一回事

一直笑 ! ! !  

我真不明白,是我可笑!!!

還是台灣社會可笑,還是正義本身就是一個笑話



但警察先生的心態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重點是在說
縱放的問題!!!

為什麼不用處理!!!就直接放人
他差點撞到我,卻假裝沒看到!!




我不想讓他坐牢!!!不想讓他的家庭破碎
我不想讓他人生留下污點

但社會真的沒有正義跟公正嗎???







mike13153大大  感謝提醒!!

我非法律出身...見解粗淺,請海量
只是覺得,社會亂象我們都有責任

今天他的態度明擺!!我就是這樣~

其實想了很多,也發現電話中
他是故意激怒我

心態~手段可議!!





毀謗罪

基本上有

毀謗~公然侮辱~

兩者之差別

侮辱 在於無所謂事實真相
毀謗 在於所指之事真偽待辨

毀謗罪中如能證明真實者,不罰!!!
除非關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

通聯記錄+錄影存證 因該夠了

憲法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大法官釋字 第 509 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本文章最後由 zeroad0104 於 2009-9-9 20:37 編輯 ]




原文章由 朱小瓏 於 2009-9-9 22:41 發表 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1982
您的生氣我了解
至於大法官解釋那東西您看看就好!!
在國考上確實是用的到
但,在實務界!!就如同您說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您是否有考慮到如果那警察若同您所願的他去追那小貨車
,然後發生了更嚴重的事件,危害了更多人而造成更大的危險
   不是每個行為都可以達成犯罪,況且那位警察連違法都沒有他何來瀆職,警察有行政裁量權上的問題!!
通常您這種案子大多在民事庭或者連法庭都沒上就已經和解
   您的仗義執言我很支持!!
  若您能掌握一切證據我舉雙手雙腳支持您去做吧
    別考慮什麼會不會把一個人去職務什麼的!!
   因為您有證據~~!!
   去做吧!!!
   就別說會害一個家庭的事
    因為公平正義是需要很多犧牲的!!
  

   但在網路上掌握的就是要有圖有影才算是有真相對吧!!!

您在這既沒有確切的證據能支持您確實發生了此事!
或許您引用了一些法條或解釋來支持您的事情發生結果跟憤怒
(但您的法條引用的也不完整您已經把行政罰與刑罰搞混囉)

    但還是缺了"證據"
  現在是小貨車的行為比較可惡吧!!
    怎麼會是搞的警察比較可惡
(當好警察辛苦執勤時真的再拼命時,我們在做什麼?當他們在跟子彈交鋒時我們在做什麼??)
   這社會就是太多抱怨太多批評 , 而太少鼓勵

  在這網路上發這種發洩心情的文章!
   在下認為實在不妥!!
  當然您有您的言論自由,但請考慮往後造成的效應!!
   您有想到嗎?
     或許您只是針對此警察的行為憤怒生氣,但這文章可能引起的卻可能是另一種效應!!!
    可能加深了更多人討厭警察,公務人員.....................
但是所有的警察公務人員都不好嗎??
              所謂的公平正義
               相信只要是現代人都知道沒有一個標準的,也很難達到的!!
          若有個標準也很好達到!!
           那這世界就都不會有犯罪了!!!
有人就有犯罪
            有犯罪就沒有所謂的公平正義所在
              


所以還是建議您謹慎發言!!!

只是給您個建議並非要筆戰!!!


P.S若要引用他人之話請全數引用,
不然難免造成誤會
網路上很多人都是只看一面
  而另一面都不去看然後就跟著發言

詳細完整的法條大家請上全國法規網就可看到!!!
感謝



不好意思~~我只是個對法律,略有認識跟略有興趣的人,讓你見笑了
在高中時期聽過一位檢察官的演講,才引發這些無聊的興趣

當時他開玩笑的說,法律保障2種人
1.壞人   ( 因為他夠壞,常跑法院!!久病成良醫 )
2.有錢人  ( 因為他有錢能請好律師 )

他希望大家都能當第三種人

3.有法律常識的人
不見得要讀法律系,但基本的常識就足以,保護自己跟保護身邊的人

有事打110
檢警的職責是保護民眾,因為檢警是正義的一方,不徇私!!不偏頗!!堅守中立
因為受過國家的養成教育,職責等同榮譽

聽得我頭都暈了,但當下有小小的感動




可能是我文意不清,當時警車是直接跟貨車相遇,警員跟駕駛人有交談


引言
( 您是否有考慮到如果那警察若同您所願的他去追那小貨車
,然後發生了更嚴重的事件,危害了更多人而造成更大的危險 )並無這種機會發生


可能是我寫的太多,讓你看不完文章
重複的話就不提了

證據錄影帶+通聯記錄+警方通話錄音

你說小貨車司機很可惡!!我就是要追究該司機,才打110請他們處理
但是都再打太極,敷衍我才通報督察室


可惡的不是所有警察

而是那位司機處理員警,跟縱容他的上司
看著他嬉笑愚弄我,卻無動於衷


如果有注意過我在小老婆的發言,會發現我是對警察十分友善的
或是收尋到3年前在高雄市民族路的事,當時那位警員,到現在依然感謝他,主持公道

我認為那位警察先生他是英雄!!是正義
曾看過在颱風天依舊巡邏,堅守本職崗位

我沒有給掌聲.....給的是薑母茶,只他們說常熬夜喝薑湯會上火
聽了真的覺得很辛苦



當下發生那件事當刻,收到的答覆是互推皮球

準備要打督察室,有位阿伯說它姐夫是三線一星
他打一通電話!比我打五通督察室還有效,他說聽過太多官官相護,不用打了


有一種東西叫做當下的正義

二戰時期,日軍偷襲珍珠港,美國人群情激憤
後來志願往日本投原子彈的飛行員擠破頭,但後來有位飛行員,轉開了電視

發現死傷無數 哀鴻遍野 流離失所 ,有許多孕婦產下畸形兒

那位飛行員最後精神病院終老.....


督察室的人有說一句話 : 楸出害群之馬!!就是我們的工作

從以前就不欣賞所謂的民主亂象,政治干預司法
動用議員記者的力量,卻一頭燒

無過被嚴懲,小過被重懲


有在看新聞的話,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有偏酒駕關說的報導
警員堅守職責不接受關說,遇到沒有肩膀的長官,政治人物一施壓

小警員成了犧牲品




我道德低落,也非聖人
好色~好吃~喜歡錢~也不想做正義使者....只是不想氣到晚上睡不著

警察是個封閉的系統,劣幣逐良幣,慢慢久了


如果有錯!!就給我認錯

該處分就處份

而不是推卸責任~裝瘋賣傻

揶揄民眾




如果真的被說中,官官相護

一陽指....



..................................此後暫不回應...............待有新發展...................................

[ 本文章最後由 zeroad0104 於 2009-9-10 10:15 編輯 ]
參與人數 17經驗值 +90 收起 理由
linglobe + 5 真希望可以見報!!
小玩車 + 5 我也遇過白目 警員 想挖陷阱給我跳...還好 ...
l80204 + 5 維護世界的和平,加油。
april14t + 5 麻煩快點給這人渣一點教訓,太垃圾了 ...
sbl_ddt + 5 社會靠你了!加油~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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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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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呀 !!!! 我支持你!!!!
遇到這種員警 !!!!
真的是要比他凶 不然他們是不會辦事的 !!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9970
http://img192.imageshack.us/img192/4848/123lik.jpg 來喔~夾中娃娃 送奶瓶 !!
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7569 支持+1!!!
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6547 希望結果不會是"Welcome  to  Taiwan!"
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9026 不要說現在~
很久很久以前就差不多是這種樣子了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4245
原來不處理就是一種處理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8802
5#
lon772 2009-9-9 12:21 只看這個作者
哀阿...
下次他再打來..
記得錄音阿!!
有錄音有證據!!
加油..我支持你..這種公務人員看太多了..
擺爛.沒事不要找事做.柿子挑軟的捏是他們的一貫態度
避重就輕是他們最善擅長的事..
你如果繼續給他弄下去應該會有一定的反應..
或許他會來你家跟妳道歉(純看他的背景實力)..
不過對付這種一定要比他凶..不然他不會怕..
記得要搜證啊..不然沒証據是很難辦的..

[ 本文章最後由 不會卡普 於 2009-9-9 12:23 編輯 ]
他跟本在玩你阿,不處理這樣的事,還這樣搞,你加油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4189
9#
f04046 2009-9-9 12:25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1# zeroad0104 的文章

有後續記得要PO上來喔!!!!
這警察太過分了八!!!!!
什麼都不一定......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7882

回覆 1# zeroad0104 的文章

加油  你會成功的!

他們簡直太過分了嘛!

改裝車裝的挺兇的!   卡車比警車大!  

所以沒辦法抓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5482
生活熱血點   回憶多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