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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

挺板大挺到底拉!!
像這種只拿納稅人的錢員警給他點教訓拉!!
強烈認為這次你一定要把他鬧到最大
能鬧多大就鬧多大
也算幫我們這些無緣無故被刁的小老百姓出口怨氣
找水果討論 看要者麼處理...
他們最愛這種花邊.....
請版主 想辦法處理........
不要讓他們過太爽.....

[ 本文章最後由 ter0918 於 2009-9-9 18:30 編輯 ]
3. 簽名檔圖寬不超過455px寬,高度不超過145px,太大很影響閱讀人視覺感受。
大快人心  給你拍拍手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8409
話說最近的條子杯杯越來越不像樣...

騎車逆向、騎人行道、停紅線....等
難怪條子會被人唾棄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1727
載寶貝-----MAZDA6  
出  團-----FOCUS 2.0 TDCI
上  班-----FORTIS 1.8
開板的大哥   如果有記到那台貨車的車牌號碼的話請PM我吧

我公司在樹德附近...看到之後會給他機會換掉擋風玻璃的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7418
某人不要說自己做人多成功!!看看自己身邊剩多少朋友!!
不要只會在那邊討人情!!我都沒討了!你在討殺小!!
我不會怪你! 因為你太自我感覺良好!!

回覆 1# zeroad0104 的文章

還好吧....大概半年前.........在高雄建功路跟民族路跟機車擦撞當下我打電話給警察.....  
我: 你好我在高雄建功路跟民族路跟機車擦撞  可以請你過來處理嗎??
員警:  那人有死了嗎?  沒死要晚一點唷...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6057
永無止境的極致工藝
原文章由 palm12386 於 2009-9-9 19:30 發表 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4192
還好吧....大概半年前.........在高雄建功路跟民族路跟機車擦撞當下我打電話給警察.....  
我: 你好我在高雄建功路跟民族路跟機車擦撞  可以請你過來處理嗎??
員警:  那人有死了嗎?  沒死要晚一點唷...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3318


有瞎到..........
所以不要怪民眾對警察的反感.........
像我之前在香港...
那邊的人對警察可是很尊重的勒......
3. 簽名檔圖寬不超過455px寬,高度不超過145px,太大很影響閱讀人視覺感受。
版大!我支持您的正義感
但是您要有證據喔!!
   總不能請您家柚子當物證吧!!(狗在法律裡面只是物,況且牠也不會說話)
去現場看看附近是否有監視器看有沒有拍到的
您要有的基本證據是
   1.發生現場的影片或照片,以及當時是否有其他的目擊證人
   2.肇事車輛的車牌(小貨車警車以及您的車)
  3.警員與您的對話錄音(若沒有如果要請電信業者提出錄音需要有法院的公文,另一.公家機關的電話都有錄音)
   
若您沒有以上的基本物證,基本上您只是自己在生氣!!
  他們是否會被處分?
  恕我直言很低~~!
  最後的處理結果可能就是官官相護~~~!!
  最多就是在網路上大家罵罵而已!~~~
    若您要走上法律途徑~~~~
    基本上瀆職罪您要讓他成罪,您將來所花的金錢時間您應該也可以想像,將會非常龐大
     若最後沒成罪~~~您將會可能被反告毀謗!!!!
  網路上罵罵就好囉,除非您有非常有力的證據!!!!
            以後若有遇到這種情形可以直接站在他們警車前面現在的警車都有行車紀錄器,
         利用公家的裝備當場錄影,記下警員編號以及姓名,警車車牌號碼!!!
                最後!!!!!!!
                              如同前面有板友回的!!!
                                           歡迎~~這就是台灣!~~~
                 
可憐的台灣!!!
          法律不再是保護人民了,
          法律已經變成保護會鑽漏洞有錢有權人的保護傘!!
          法律已經變成會攻擊可憐又不懂法律人民的一把刀!!!
悲哀的台灣!!!!

[ 本文章最後由 朱小瓏 於 2009-9-9 19:47 編輯 ]
車與人
同樣都有生命
對他好
他感受的到,也會給你回應

   朱小瓏
原文章由 朱小瓏 於 2009-9-9 19:41 發表 我怒了~~差點跟愛犬一起橫屍街頭4288

您要有的基本證據是
   1.發生現場的影片或照片,以及當時是否有其他的目擊證人
   2.肇事車輛的車牌(小貨車警車以及您的車)
  3.警員與您的對話錄音(若沒有如果要請電信業者提出錄音需要有法院的公文,另一公家機關的電話都有錄音)
   
若您沒有以上的基本物證,基本上您只是自己在生氣!!
  他們是否會被處分?
  恕我直言很低~~!
  最後的處理結果可能就是官官相護~~~!!
  最多就是在網路上大家罵罵而已!~~~
    若您要走上法律途徑~~~~
    基本上瀆職罪您要讓他成罪,您將來所花的金錢時間您應該也可以想像,將會非常龐大
     若最後沒成罪~~~您將會被反告毀謗!!!!



你知道為什麼高雄交通大隊中隊長講話會對我客氣??

因為案發當時貨車跟警車,正對監視器
( 剛剛好距離10公尺 )

當中督察室的人問我有無證據??清楚的很

我完全不想害人丟飯碗,但是太多人遇過這種鳥事了


但警察先生的心態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重點是在說
縱放的問題!!!

為什麼不用處理!!!就直接放人
他差點撞到我,卻假裝沒看到!!

我不想讓他坐牢!!!不想讓他的家庭破碎
我不想讓他人生留下污點

但社會真的沒有正義跟公正嗎???





毀謗罪

基本上有

毀謗~公然侮辱~

兩者之差別

侮辱 在於無所謂事實真相
毀謗 在於所指之事真偽待辨

毀謗罪中如能證明真實者,不罰!!!
除非關於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

通聯記錄+錄影存證 因該夠了

憲法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大法官釋字 第 509 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本文章最後由 zeroad0104 於 2009-9-9 20:13 編輯 ]
天阿~警察是這樣回答的喔~!!

這種警察就向是警察裡面的黑社會,

太可惡了,

去檢舉吧~最好去水果日報爆料!!

[ 本文章最後由 a7878989 於 2009-9-9 20:1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