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91-2動力汽機車駕駛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使用人方需負賠償義務,至於該肇事車輛之所有人依法無須負連帶責任,這一點你大可放心,況且,債權乃相對權,今因A故意或過失,而致對造取得請求權基礎,此乃棉法中之債權範疇,依債權相對性之法理,怎可由第三人負責呢?除非您是A老闆,他因執行職務而肇事(118條),又或者您是A法定代理人(也輪不到你)方可依187條負連帶責任,是您無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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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bb86046 於 2009-8-16 21:41 發表 沒記錯車主要連帶責任是 駕駛人沒滿18吧!! 明明知道駕駛人沒滿18 車子卻又借她這樣就是車主要連帶責任 如果駕駛人滿18而且有駕照 那是駕駛人自己的事情 不過話說回來... 車子還是盡量不要借人比較好 畢竟會借的也都是自己身旁的好友 出事情了也不知道該不該要求對方陪 所以車子還是自己騎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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