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又收到
發文字號:北市監車字第09861041400號
主旨:針對機車族的法規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98年6月15日寫給黃議員珊珊的電子信件,黃議員已轉交本處,有關您信中提及為什麼不能裝魚眼HID(氣體放電式頭燈)一案,在此特別為您說明如下:
依據94年12月28日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頭燈(指近光燈與遠光燈)納入汽車電系,為汽車重要設備項目,變更或調換必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擅自改裝HID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若遭警察機關攔檢舉發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第1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15之規定。」,合先敘明。
機器腳踏車改裝HID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 97年7月1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本項變更檢驗及登記業務可越區辦理,請您備妥下述應備證件,將您的愛車騎至就近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1、行車執照。
2、強制險保險證(有效期30日以上)。
3、(1)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及印章。
(2)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 、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及公司印章。
4、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機器腳踏車代理商或機器腳踏車修理業(以下簡稱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5、氣體放電式頭燈燈具(泡)經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加蓋申請者公司大小章)。
6、 機器腳踏車車廠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並加蓋公司章。
爾後 您如對公路監理業務仍有不解或建言之處,歡迎來電本處賜教,請電27630155分機122與承辦人沈宗樞聯絡或將意見再次反映本處處長信箱(gc_mvo@mail.taipei.gov.tw),當竭誠為您提供服務。若您對市政有所建言或需查詢市政相關問題,歡迎手機、市話直撥「1999」,立即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
健康愉快
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鄭俊明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