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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相關事宜

"按民法之規定是拋棄繼承是可以由你知悉繼承之日開始算起..."

加菲大說的沒錯,所以想辦法證明
"但是那位阿姨卻在四月才把相關的文件寄給我們"
看有沒有郵戳之類的
希望這個可以幫上你的忙..(因為我們公司最近有在播放這個節目)
55885手機就可以隨時找到律師解決法律問題.
網頁最下面有繼承法律。
http://online.lifelaw.com.tw/mber-faq.asp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黑仔的阿姨不是也要跟著一起償還?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
  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同黑斑說的,試試郵搓

黑仔的除了繼承債務之外還有繼承什麼資產嗎?
若拋棄繼承這條走不通的話
宣告破產這條呢?
回覆以上各位:
限定繼承我也看過了,不過看到有兩種說法拋棄繼承相關事宜4664
一是就算債務大於資產,我也不用去負擔剩餘的債務
二是如果債務大於資產,我必須自己負擔多出來的債務

說到郵戳時間就不得不佩服我媽的粗神經
他竟然把當初他們寄來的信封給丟了
所以郵戳時間現在是找不到,只好找看看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了!
另外,要證明我爸未盡父親義務的定義很模糊
找不出一個確切的標準來衡量
至於證明,更是無從證起!
我還會去多找找相關資料,再次謝謝各位!
我要找個短一點的隧道,想辦法不用腳倒退回入口
GSR就可以退化成GSX-R1000了!
15#
sam 2007-5-22 14:24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14 stevenchen 的文章

打電話給那位阿姨
問他哪個時候把東西寄出來  (全程電話錄音)
應該是掛號信吧
去郵局看看有沒有辦法查到
用收件人的名字下去查
  AV同學會! 歡迎您的加入
16#
joss 2007-5-23 23:41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由 DanDanMan 於 2007-5-21 22:57 發表
既然監護權是你媽的...

還會有繼承的連帶關係嗎?(我不清楚@@)

問一下比較好喔!


在台灣~
遺產沒人認領....充公
有債務......自動由第一順位繼承人接收
就算離婚 監護權歸媽媽
可是只要父親掛了~有負債的情形
就要辦拋棄繼承
不然在法律上還是要由你繼承
這就是台灣阿.....
電視上不是報很多
有的還是嬰兒.幼稚園的小朋友年紀輕輕的
因為沒辦拋棄繼承.....
從那麼小就背了一屁股債.......真的很可憐
銀行還是照樣打電話催債.....
17#
涼麵 2007-5-24 16:46 只看這個作者
限定繼承應該是負債大過於資產的部分就不用償還了吧!
我男友最近也碰到這種問題~他那混帳老媽收到文件也不拿出來講~
時限過了才拿出來說~搞得沒辦法拋棄繼承~只能改成限定繼承.
向各位報各這件事情處理的狀況

最近我們在清查我爸所留下的債務
原來不只170萬,其實高達300萬元
這讓我整個囧掉了拋棄繼承相關事宜1579

除了想法院繼續提出問題之外
我們也在想辦法與債權銀行協商,看能不能有什麼好的結果
大致上的情況就這樣
感謝大家的協助與建議,小弟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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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首例…拋棄繼承新解 法官救背債兒



台中縣民林學勤的父親十一年前死亡,與媽媽及三名年幼弟弟承受父親留下的一千六百萬元債務,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去年律師以他已滿廿歲再度聲請拋棄繼承,彰化地院法官張德寬認為要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昨判決准予林學勤拋棄繼承。

民法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不少人因故或不懂法律,未於時限內聲請,造成國內許多少年、兒童甚至嬰兒,一出生就「繼承貧窮」。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林瓊嘉律師說,本案是兒童背負龐大繼承債務,至廿歲成年後獲准拋棄繼承債務的首例,並指未成年人「繼承貧窮」是立法疏失,法官准予未成年人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突破傳破見解,以孩子利益為中心思維,是司法的大進步,更是深陷於貧窮孩童的福氣。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這項裁決已不太可能被推翻,類似個案或有望可循此案法理解套,但根本之道,仍應以修法來彌補繼承相關法條的疏漏。

林學勤的父親林守仁飼養的一千多頭豬,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全遭撲殺,一家生計頓時陷入困境,同年底病重死亡,留下妻子洪莉容、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六個月大,與一千六百萬元債務。

洪莉容無力償還,每日被討債,日子苦得數度想自殺,但她認為上一代的債務,不該由下一代承擔,去年三月起,由律師林瓊嘉免費為她的四個兒子打官司,但一、二審法官皆以逾越時效,六、七次將聲明、抗告駁回。

林瓊嘉認為林家長子林學勤已滿廿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法官張德寬審理後認為,林學勤當時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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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新聞
所以還是有機會的
黑仔加油哩
這件事情一直在緩慢的步調下處理
今天我媽接到一位自稱是親民黨某立委打來的電話
他說從我媽那位諮詢律師手上取得我們的資料
星期四在立法院有個關於這項法律條文的聽證會,希望我們可以出席

那天我是一定會去,這可能是修法的一個機會吧!
也是我拋棄這個大包袱的一線希望
我可不希望以後買的大阿魯竟然變成銀行的!
謝謝各位給我的幫助,有什麼進度會再向大家回報
也希望有這類問題的朋友,可以參考這個討論串找到解決的方法!

補上
我們諮詢的律師剛好也是樓上那篇報導中的林律師

[ 本文最後由 stevenchen 於 2007-8-13 21: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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