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略懂相關法條 提供您參考
根據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因此你的順位是第一而非第二順位,你的弟妹也都跟你同一順位
再根據民法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所以,要是尚未辦理拋棄繼承則債務是由你的"阿姨"跟4位子女平均
在來文中你提到的
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
此條條文意思是指有1138條繼承順位先後,只要前面有人繼承後面順位當然也就沒繼承權(除非有立遺囑),若前面順位拋棄繼承才會由下一順位的人繼承,最後提到除非民法1138條1~4順位有關係之人都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家族中還是會有人繼承到遺產(債務)。
因此,依你所述,你再規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是一定成立的。
比較麻煩的就是你妹的方面,就如同benson3yang (黑斑)大大說的重知道開始起算
所以這點你要想辦法證明。其他的可以不必再去弄限定繼承之類的。
希望能幫到你~
[ 本文最後由 richard2004 於 2008-1-5 01:13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