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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相關事宜

来源: stevenchen 2007-5-21 17:16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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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不久,我的父親過世了!(2007/1/18)
我的父親跟我媽離婚之後,又再娶了一位阿姨,並有一男一女
所以我父親總共有四個小孩---兩男兩女
因為他身後有筆債務的關係,我媽媽要幫我們兩個小孩辦理"拋棄繼承"
我滿20歲,能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我妹19歲,所以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我是長子,因此排在繼承的第二順位,第一是我爸的現任配偶

我自己去網路上查的結果是
拋棄繼承要在被繼承人過世的兩個月內辦理,也就是我要在3/18之前辦好
但是那位阿姨卻在四月才把相關的文件寄給我們
導致我跟我妹因為逾期而拋棄繼承失敗,必須承擔我爸的170萬債務(保守估計)
還有一項是說道:
  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
  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
  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
  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
  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
按照這條文的說法,我沒有拋棄成功,那在我順位之後弟妹的拋棄繼承是否為無效?

在我20年的生命中,我爸沒有陪過我多長的時間
我很愛這個父親,但是我沒辦法接受這樣不成比例的負債
更何況我還只是學生,生活都必須仰賴家裡的支援
這170萬的債務最直接衝擊到的是我媽!
他們都離婚十多年了,突然要為孩子們擔下龐大的債務,怎麼可能吃的消!
而且我讀大學到目前為止的學費都是用就學貸款
由此可見我身上的負債有多誇張,至少對一個還沒出社會的學生來說已經夠誇張了!

目前我的母親仍積極尋找解除這不成比例負債的方法
畢竟講的白一點,一個沒有養過我們的父親為什麼要我們去負擔他的債務?
據我所知有許多的版友都出了社會,對社會上的事情比較有見解
還希望各位可以給我這個小朋友一些建議或意見
或是板上有熟悉法律的板友能具有建設性的方法
小弟由衷感謝!

p.s.如有任何疑問請提出來,我會隨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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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個短一點的隧道,想辦法不用腳倒退回入口
GSR就可以退化成GSX-R1000了!

網友回覆24

跳到指定樓層
印象中...(之前廣播聽過...)

你可以提出他沒有盡到父親義務的一些佐證...(鄰居啦..還是親戚朋友..)

再去提出異議...!

因為已經很久了...忘記詳細內容...

還是如果你有時間..可以給我一些比較詳細的內容我幫你貼到到中廣網站...

禮拜四下午四半有法律單元....

如果他來的及回答的話...拋棄繼承相關事宜5362

辛苦了!!背債務的心情...我能體會!(最X的是自己一毛錢都沒花到...)

-------------編輯分隔線-------------

敢問大大...

父母離異後...你們的監護權歸誰?

[ 本文最後由 DanDanMan 於 2007-5-21 17:51 編輯 ]
拋棄繼承好像不用佐證吧...
至少 我辦我爺爺的時候沒有拋棄繼承相關事宜9504
不過...  有一點一定要注意到!!
你父親的兄弟姐妹&你媽&您父親的所有孩子孫子等等...
通通都要辦到...  
不管你是第幾繼承順位...!!  就連外孫&曾外孫也一樣...

不然漏辦一個... 事情都很大條

你會看到一個小朋友背了一大堆債拋棄繼承相關事宜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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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看完文章... 非常抱歉!!
既然... 拋棄繼承的時效已過
我想只能從"未盡義務" 這個方向來處裡了!!

祝您成功...

[ 本文最後由 0919722952 於 2007-5-21 18:22 編輯 ]
上聯:以前的小老婆 分享 討論 玩土炮
下聯:現在的小老婆 廣告 抹黑 賺到飽
橫批:莫擋我財路
目前你過時效
真的只能從未盡義務
切割關係方面來下手看看了
祝你一切能順利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係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若有人書立契約書、同意書、切結書之類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或是有人為躲避債務,想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將來因繼承所得來之遺產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這也是天方夜譚,因為法院絕不會准其辦理這樣的手續,究其原因無他,只因為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根本就不發生繼承之事實,當然無從辦起。                   

  但是一旦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繼承」之法律關係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遠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因為是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而突然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就絕對有必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才能免去繼承債務纏身之後果,惟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法條規定看起來是很明確,但是程序上要如何辦理卻不清楚,真正遇到要辦時該如何去辦,恐怕會是個大問題,所以便以此專篇來介紹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壹、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貳、辦理之程序:

一、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並考量此權利之行使期限係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故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便要求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雖然本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之證明,附例稿如下:

 存證信函: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 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民事書狀:

民事 聲明拋棄繼承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右

                 ○○○ 住同右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證三:繼承系統表。

證四:存證信函乙份。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

                 具狀人:○○○

                     ○○○

                     ○○○

                     

                   

參、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該函之內容略以: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

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

    被繼承人○○○(亡)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

    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拋棄繼承"
需被繼承人過世二個月內至法院申請辦理。

民法
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拋棄繼承之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拋棄繼承之規定:
(一) 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44 條)
(二) 繼承順序:
1.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2.補充說明:
(1)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2)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3)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4)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四) 辦理方式: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五) 應備文件:(各一份)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三、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
四、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五、費用:
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
文章回復需理智點,不然乾脆不要回文啊!
都是道路使用者,何必苦苦相逼?
6#
CH1011 2007-5-21 21:04 只看這個作者
不知道這個地方能不起幫得上你的忙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小弟對法律實在是不懂
不過小弟有最誠摯的心為黑仔加油
加油!
版上有懂法律的車友就一起幫幫忙吧
回覆 #2 DanDanMan 的文章
當初監護權是在我爸那,但是之後我媽又要了回來

回覆 #5 HONDAhrc 的文章
謝謝你!我會仔細把這個看懂!

回覆 #6 CH1011 的文章
感謝你提供的資訊,我會去試看看,謝謝!

也謝謝其他為提供意見和支持我的板友們
還有什麼意見也歡迎大家多多提出來
170萬是個很沉重的數字,重到會讓人喘不過氣來
更何況還不是自己製造的?
麻煩各位了!
我要找個短一點的隧道,想辦法不用腳倒退回入口
GSR就可以退化成GSX-R1000了!
既然監護權是你媽的...

還會有繼承的連帶關係嗎?(我不清楚@@)

問一下比較好喔!
10#
加菲 2007-5-21 23:03 只看這個作者
不曉得你知道你父親過逝是何時...
若同為四月份才得知滴話...
按民法之規定是拋棄繼承是可以由你知悉繼承之日開始算起...
除了拋棄繼承還有一種叫限定繼承的...
不過期限只有三個月...

建議你儘快找位代書或律師、會記師請教一下...
確認是否有補救或其他措施...
畢竟170萬滴債務可不輕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