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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新聞稿]台灣福斯施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来源: VW joey2348 2021-6-1 18:49 顯示全部回文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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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未來將為消費者在購買新車時,提供法律明文規定的權益與保障。福斯商旅作為國內頂級商旅車的指標性品牌,向來高度重視車主服務體驗與消費者權益,將領先同級並偕同集團旗下全品牌提前自 6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正版定型化契約,展現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並提供完善的購車保障。

[官方新聞稿]台灣福斯施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4072


作為國內前三大的進口車業者,台灣福斯集團 (VOLKSWAGEN GROUP TAIWAN)確定將於法律明文規定之生效日的前一個月,自2021年6月1日起領先國內汽車同業,率先實施這項攸關消費者購車權益的重要法案,福斯商旅將偕同集團旗下包括Audi、Volkswagen及ŠKODA全品牌同步施行,進一步保障車主與消費者權益。

台灣福斯集團總裁Matthias Schepers及台灣福斯商旅總裁 巫詩棻表示:「這項法案通過施行後,意味著政府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努力向前邁進一大步,而消費者購車權益更是我們十分重視的,因此我們率先響應政府新政策,並提前施行法律所規範的相關權利義務,致力為台灣消費者提供完善、安心的購車環境。」

[官方新聞稿]台灣福斯施行修正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5958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重點修正項目說明

經濟部於年初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110年7月1日生效。新修正版契約
規範新車在交付至少180日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如果發生重大瑕疵,消費者得請求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如下:

一、行駛時起火燃燒;
二、發生暴衝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三、煞車失靈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四、行駛間熄火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五、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六、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另外,新車如有以下情形,也將構成屢修不復之瑕疵,消費者同樣可以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至少180日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
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至少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
達三十日以上。其中有關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之計算,應扣除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及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
當代步費用之期間。

相關詳細「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詳見經濟部公告。


本文最後由 joey2348 於 2021-6-1 18: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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