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同樣是開車的,自動排成兩排可以快速紓解車流
四輪併排下閘道,從沒聽過被開單下道
1.一般路口白牌鑽車縫才能到紅燈停車格
2.下閘道重機是要推前還是要後方排隊
3.如果超越過汽車就罰,下閘道有紅綠燈(為何汽車會緩慢移動)代表有些汽車右轉或是有交通
警員疏導交通
這樣開罰不符比例原則=重點是靜止車輛才能瞬間超越車輛=影片無法看出到下閘道的紅綠燈
燈號開罰無法心服
如果再申訴請行政訴狀加 事實與理由 影片無法看出到下閘道的紅綠燈
燈號開罰無法心服
判定是紅燈為靜止綠燈紓解車流
假想事實是紅燈車輛緩慢移動被檢舉是否可反告檢舉者浪費訴訟行政資源
我的說法有些邪惡
贏的說話有人聽,輸的說話沒法度大聲
可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68號判決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 ... F%E5%88%A4%E6%B1%BA
然查,就上開事實原告則堅決否認係屬超車之行為,主張所
謂「超車」乃指超越前方慢速車,並不包含超越前方靜止車
輛,並質疑員警未提出其有超越前方慢速車之證據。則本件
兩造之爭點,經核即為: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述時、地,在
車輛等候號誌紅燈管制期間,超越等候通行車輛之行為,是
否屬於超車之行為?原處分認事用法是否有誤?茲論述如下
:
(1)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違規
超車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
;次按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
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汽車
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十二、行
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
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大型重型機
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
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7款、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之1、第102條第 1項第12款、高速公路
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2)然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至4款,就汽車 (大
型重型機車,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已如詳前所
述 )超車及讓車乃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
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
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
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
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
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
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
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
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其
中同條項第 5款更就汽車超車規定有:「五、前行車減速靠
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
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
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觀
之,當可知所謂汽車「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
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
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之駕駛行為為是,此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 90年度交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
年度交聲字第 4605號交通事件裁定及台灣台中地方院100年
度交聲字第 330號交通事件裁定供參。是以,如後車係超越
前方停等紅燈管制之車輛,則非屬超車。
(3)查本件被告裁罰原告之事實,既係以原告於該國道 3甲快速
公路,遇車輛等候紅燈管制期間,原告車有超越其前等候通
行之車輛為憑,此已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騎乘系
爭車輛,既係在前車輛遇紅燈停等靜止時為超越之舉,然其
縱有未連貫暫停逾越前車,原告上開之行為,仍非屬超車之
違規行為自明,則被告逕以原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7款「行駛快速公路違規超車(同車道超車)
」之違規行為,遽以裁罰原告,其認事用法,即有違誤。
本文最後由 shin_meicho 於 2018-3-11 11:0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