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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違規下閘道,裁罰卻不同?

来源: maggie 2018-3-7 08:21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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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案的重機違規下閘道,裁罰卻不同!
案例1.新竹市一名謝姓男子,去年10月某晚開車行經新竹市68快速道路,在武陵匝道口行駛路肩遭民眾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新竹市警交通隊依行經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路肩,裁罰4千元。謝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謝男向法官表示,該路段每逢上下班時間,大排長龍,且常發生車輛擦撞交通事故,所以當匝道路口路號誌由紅燈轉綠後,為快速消化後方車輛,常有車輛會靠右再左轉往東大路或武陵路。此匝道僅有限速40公里路誌,但卻沒有其他限制標誌(含禁行路肩),且後方輛硬要右擠進匝道,造成他的車輛必須右移,因此被後方來車錄影檢舉受罰,他無法接受。

新竹市警局表示,經檢視民眾檢舉影像顯示,謝男的車行經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路肩,違規事實明確,裁罰合法。

法官發現,謝男開車行駛於行經新竹市68號快速公路,西向匝道往武陵路方向,行駛匝道的路肩,遭警方開單,法官認定謝男交通違規是事實,但根據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制規則規定,匝道並不是快速道路的一部份,認定警方開錯罰單,因此撤銷罰單


案例2.去年5月8日,胡男騎著207c.c.重機要下台76線快速道路東行埔心出口,正巧前方紅燈,導致車流回堵,胡男見左側車道空隙可行,未乖乖排隊便呼嘯而過,引發其他汽車駕駛不滿而遭檢舉。
經主管機關查證,認定胡男「違規超車」事證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處3千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胡男收到罰單後不服,主張超車定義為「超越前方慢車」,當時紅燈所有車輛皆靜止,並不符合超車定義,還檢附過去「匝道非快速道切路肩罰單被撤銷」報導佐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定該路段為單線車道,胡男穿越時,前方車輛已緩慢行駛,當時車流並非完全處於靜止狀態,判定胡男違規事實明確,且檢附之報導對法院並無拘束力,原裁罰並無不妥,駁回胡男行政訴訟。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對此表示,重機行駛快速道路視同一輛汽車,因此超車規定比照汽車辦理,案發地點為單一車道,縱使兩側縫隙空間足以通行,但重機駕駛仍需比照汽車依序排隊下匝道若違規事實明確則可開罰3千至6千元罰鍰。
Ref.
1 .https://tw.appledaily.com/hot/realtime/20151006/705925

本文最後由 maggie 於 2018-3-7 08:2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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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8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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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塞車時段500台都依規定塞車依序排隊下匝道汽車會(幹死)  發表於 2018-3-7 12:14
接下來重機又要上街要求堵車可以走路肩 , 還我路肩 ( 沒開放過也沒收回 , 哪來的 " 還 " ! ).  發表於 2018-3-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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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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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大約相同但判例不同在台灣是常態....全看審判的法官自由心證....也就是說他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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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7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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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7 12:40
案例1只是警方引用錯誤法條開罰所以才會撤銷,並不是指車主沒有違規行為,只要警方變更使用了正確的法條,一樣可以再開單受罰的。
案例2則是用了正確的法條,法院才會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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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7 23:56
兩者開罰的項目是一樣的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3-7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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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 + 5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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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定該路段為單線車道,胡男穿越時,前方車輛已緩慢行駛,當時車流並非完全處於靜止狀態,判定胡男違規事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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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7 12:41
多認識交通規則 , 保障你行車安全 ! 維護你的行駛權益 !
什麼法規!?法官自由心證佔7成吧重機違規下閘道,裁罰卻不同?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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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7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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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7 12:41
站在道德制高點說風涼話,你有成為政客的潛質
第二個主要是因為車流不是靜止的
第一個沒提到這部分

其實閘道要不要乖乖排隊 教士已經做過實驗了
當初後方的汽車開到前方去也沒被開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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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7 12:41
7#
ned535 2018-3-7 11:32 只看這個作者
輪子對了就沒問題,

四輪併排下閘道, 從沒聽過被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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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是雖小被錄起來,請勿挾怨報復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3-7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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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起來舉報違規事項,順便把重機案例附上去  發表於 2018-3-7 23:55
因為同樣是開車的 , 自動排成兩排可以快速紓解車流 所以多數人都習以為常 , 不會覺得奇怪 看到你機車快速通過的時候 , 因為你是機車 , 輪子數量不同 , 所以火會升起來 !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3-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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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7 12:41
這不就是台灣法律制定不夠嚴謹的關係
每每都造成各說各話

不過此二例引用條例不同,實難做為比較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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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3-7 12:42
因為遇上不同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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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其所開的罰單無須負責,這是執法能力永遠無法提升的主因!沒有教訓就沒有進步!靠一招「有問題你去跟法官講!」就可以闖江湖了~
不小心遇到恐龍你就被吃掉了!浪費時間、訴訟費、律帥費,那是你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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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如果今天是郭董騎重機鑽車縫被開單,警察是否敢開單?法官是否敢維持原判?當許多民眾都跟我有相同的質疑時,行政法院就可以廢了! 本文最後由 xboy200 於 2018-3-7 13:36 編輯

   
大陸地區機車可上國道!只要兩岸統一,台灣區國道路權自然也就開放了~
法條在那邊清清楚楚,但是要如何解釋卻是法官自由心證

到底是法條訂得不清不楚,還是法官素質不一?

還是只要掛上大型重型機車就是原罪?

想想,台灣部份人腦袋真的被洗腦太久,都石化了呢~重機違規下閘道,裁罰卻不同?9098
2012 07 01 台灣黃牌路權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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