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兩案的重機違規下閘道,裁罰卻不同!
案例1.新竹市一名謝姓男子,去年10月某晚開車行經新竹市68快速道路,在武陵匝道口行駛路肩遭民眾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新竹市警交通隊依行經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路肩,裁罰4千元。謝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謝男向法官表示,該路段每逢上下班時間,大排長龍,且常發生車輛擦撞交通事故,所以當匝道路口路號誌由紅燈轉綠後,為快速消化後方車輛,常有車輛會靠右再左轉往東大路或武陵路。此匝道僅有限速40公里路誌,但卻沒有其他限制標誌(含禁行路肩),且後方輛硬要右擠進匝道,造成他的車輛必須右移,因此被後方來車錄影檢舉受罰,他無法接受。
新竹市警局表示,經檢視民眾檢舉影像顯示,謝男的車行經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路肩,違規事實明確,裁罰合法。
法官發現,謝男開車行駛於行經新竹市68號快速公路,西向匝道往武陵路方向,行駛匝道的路肩,遭警方開單,法官認定謝男交通違規是事實,但根據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制規則規定,匝道並不是快速道路的一部份,認定警方開錯罰單,因此撤銷罰單。
案例2.去年5月8日,胡男騎著207c.c.重機要下台76線快速道路東行埔心出口,正巧前方紅燈,導致車流回堵,胡男見左側車道空隙可行,未乖乖排隊便呼嘯而過,引發其他汽車駕駛不滿而遭檢舉。
經主管機關查證,認定胡男「違規超車」事證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處3千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胡男收到罰單後不服,主張超車定義為「超越前方慢車」,當時紅燈所有車輛皆靜止,並不符合超車定義,還檢附過去「匝道非快速道切路肩罰單被撤銷」報導佐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定該路段為單線車道,胡男穿越時,前方車輛已緩慢行駛,當時車流並非完全處於靜止狀態,判定胡男違規事實明確,且檢附之報導對法院並無拘束力,原裁罰並無不妥,駁回胡男行政訴訟。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對此表示,重機行駛快速道路視同一輛汽車,因此超車規定比照汽車辦理,案發地點為單一車道,縱使兩側縫隙空間足以通行,但重機駕駛仍需比照汽車依序排隊下匝道,若違規事實明確則可開罰3千至6千元罰鍰。 Ref. 1 .https://tw.appledaily.com/hot/realtime/20151006/705925
本文最後由 maggie 於 2018-3-7 08:2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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